全民直播引流有侵权风险 “被直播”可要求删除视频
北京日报
厉晓芃
吃饭被直播、旅游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素材。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群众可能不小心误入直播镜头,成为短视频的“演员”、直播间里的“工具人”或是一些商家和网红博主引流的“背景板”。而一些商家、博主借助短视频平台,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可能带来其他风险。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直播侵犯肖像权引发的案例。小虎开火锅店做直播揽客,顾客小山路过时发现自己入镜,二人因此发生争执,最终对簿公堂。经审理,法院认定小虎直播宣传商业活动时,未经同意将小山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小山肖像权的侵犯,判决小虎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视频对小山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道歉视频置顶不少于三日,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一个看似平常的场景却引发了肖像权的纠纷,无疑给公众敲响了警钟:全民直播时代来临后,警惕肖像权侵权风险成为每个人的必修课。不少商家通过短视频或者直播形式宣传推广产品、展示真实消费场景从而引流,其行为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未经消费者同意,一味追求市场流量而随意将消费者肖像暴露在直播中,就是罔顾消费者肖像权的行为,法院的这一判决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肖像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因此,商家在进行涉及公众画面的直播拍摄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肖像权等相关法律权益,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
如今,普通人用手机直播来记录和分享生活越来越常见,一不小心将他人录入镜头的情况难以避免。那么,什么是肖像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肖像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对肖像权的定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可见,肖像权不限于人的面部。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条明确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范围,限于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公共环境展示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五种情形。例如,一业主将录制的他人在小区内玩火的视频片段发送至小区业主微信群,群内业主对现场情况进行评论,是基于杜绝与防止火灾安全隐患,保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就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所以,日常生活中将随手拍摄的照片、视频发布至网络平台,其中出现了他人肖像而未经对方同意,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可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普通民众一旦遇到“被直播”“被拍摄”的情况,可以立即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采取删除相关视频等方式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视频内容严重侵犯人格权利的或用于牟利的,还可以主张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信息网络时代,全民直播是潮流所趋,但也应以法律为底线。不论是个人还是商家,在直播、拍摄前都应征得入镜者的同意。若现实环境难以避免路人入镜,也无法逐一征求意见,则需要发布人对入镜者的肖像等隐私内容进行特殊技术处理,隐去可能暴露他人身份的关键信息,切实尊重和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