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湖北电力现货规则V3.0版:新型储能/虚拟电厂报量报价参与,优先出清,现货与调峰服务补偿不重复计算

市场资讯 2024.11.22 12:12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湖北省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相关规则意见的函。随之发布三个实施细则:

《湖北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V3.0)(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3.0)(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电力现货市场凤险防控实施细则(V1.0)(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V3.0)(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湖北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营、管理、组织与实施。细则所称现货交易,主要指开展湖北省内日前、实时电能量交易。其中提到,现阶段,参与现货市场的市场主体包括:

统调公用燃煤电厂及余量上网的统调自备燃煤电厂。

接入公用电网的集中式新能源场站(不含扶贫项目)。其中110千伏及以上新能源场站须直接参与中长期及现货市场;110千伏以下自愿选择是否直接参与中长期及现货市场,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作为价格接受者视同入市,执行当月直接参与市场中保障性收购电量比例为基准值的的风电(光伏)综合结算均价。

新型储能: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充放电持续时间1小时及以上,可独立计量,接入公用电网由电网直接调度的新型储能。

虚拟电厂(负荷类):可调节能力1万千瓦及以上,连续可调节时间1小时及以上

发用户、售电公司、负荷聚集商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等。

现阶段,市场化机组(新能源为场站,下同)、虚拟电厂(负荷类)以“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新型储能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在竞价日申报运行日充放电曲线,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条件下优先出清;批发用户、售电公司、负荷聚集商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以“不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

交易出清方面,新型储能在实时现货市场中出清机制与日前市场出清机制一致。当电网实时运行边界条件发生变化时,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可靠供应和清洁能源消纳要,必要时对储能充放电计划进行调整。

市场初期,负荷型虚拟电厂不参与实时市场申报,虚拟电厂沿用日前市场出清的计划曲线。市场成熟后,具备实时响应功能的能量型虚拟电厂可参与实时市场申报并参与优化出清。

《湖北省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3.0)(征求意见稿)》表示,该细则适用于现货市场建立后的湖北省电力市场结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批发、零售电能量市场等。结算模式具体如下:

湖北电力市场结算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电费结算,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收付方式不变。

电力批发市场采用“日清月结”和“月清月结”相结合的结算模式。电能电费计算以小时为基本计算时段,以日为周期汇总后出具日清分临时结算结果,以月度为周期出具正式结算依据并开展电费结算;市场运营费用按月结算。

中长期合约电量按照中长期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其中,政府定价电量根据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

现货市场结算时,发用双方均采用“单差”结算模式即日前市场出清结果不进行财务结算,实际上网(用)电量与中长期合约曲线的偏差电量,按照实时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辅助服务市场结算按照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华中区域“两个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期间,省内调峰辅助服务等相关补偿不再重复计算

同一调度单元的新能源场站出清电量默认按额定容量进行分解,也可在交易平台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按约定比例进行分解,原则上每年仅允许变动一次。

现货市场建设起步阶段,建立中长期交易超额获利回收机制,减小市场主体过度投机和现货价格波动风险,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合约“压舱石”作用。

新型储能实际充放电电量与实时现货市场出清的偏差超出允许偏差范围时,对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外的电量按该储能场站当月充放电价差均值进行考核,考核费用按当月参与现货市场的新型储能场站上网电量占比分享。

虚拟电厂(负荷类)超额获利回收与合同偏差考核计算公式参照售电公司执行。为鼓励虚拟电厂参与调节,建立虚拟电厂(负荷类中长期超额获利回收、合同偏差考核允许范围与用电计划执行偏差率挂钩机制。

看个广告休息一下

原文如下:

(转自:储能与电力市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