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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趋利性执法”反证“检察护企”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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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冯海宁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11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趋利性执法的典型案例:杨某某、占某某滥用职权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即这两人私带警用装备跨省抓人,企业家被索财后跳车报警。(11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

从通报看,杨某某、占某某是外省某县公安局的司法人员,一个是民警,一个是协警。2023年5月,两人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某企业家从家中带走并索要财物,后者跳车报警,两人最终未得逞。

由此看出,这两名司法人员为了自己私利,竟私自动用警用装备跨省抓人。之所以没有得逞且受到法律惩治,既缘于该企业家跳车报警,也缘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在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先是德清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将陷入僵局的案件审查认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后湖州市检察院经研判果断立案侦查。

正因为检察机关侦查取证,为指控杨某、占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奠定扎实基础。这充分印证了“检察护企”的及时性、必要性。自最高检印发《“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仅浙江检察机关对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就帮助123家企业解冻账户资金7000余万元。

尽管这一案件以不法人员受到法律惩罚画上句号,法院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二人均未上诉,但有待思考的问题还有很多。首先,“趋利性执法”屡治不绝。近年来,既出现一些司法人员“趋利性执法”,也出现交通、市场监管人员“趋利性执法”,如“钓鱼执法”、乱罚款等。这类“执法”实为违法,即打着“执法”的名义为个人牟取利益。对此,2021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明确提出,禁止以罚款为目的搞创收等规定。但有地方未能落实,须杜绝“趋利性执法”。

其次,管警治警仍未落实到位。上述2人竟然私带警用装备跨省抓人,这与外省某县公安局的管警治警不力有关系,如果对警务人员加强培训、监督、考核,切实提高其法治素养,或不至于发生上述案件。希望“某县公安局”汲取教训强化管警治警。其他地方的公检法机关,也要对其执法人员加强法治教育。

简言之,在“趋利性执法”仍然多发高发的语境下,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要在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陈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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