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典型案例
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典型案例
1.仁怀中枢刘亚莉诊所销售劣药案
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举报人称在仁怀中枢刘亚莉诊所购买东阿阿胶过期。2024年4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诊所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诊所货架上的杜记独角膏等四个品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总货值金额为685元,现场未发现举报人购买的“东阿阿胶”,违法所得为420元。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处罚款10000元。
2.贵州云霸天下化妆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案
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投诉人称购买到贵州云霸天下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甲天下牌脚香王”使用后出现不良反应,该公司产品无标注任何资质批号等信息。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甲天下牌脚香王”化妆品,以2元每袋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00元,违法所得400元。该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仁怀市华亿大药房五马店超范围经营药品案
2024年5月9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仁怀市华亿大药房五马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的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以上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但在该药房经营场所内发现沉香、干姜、法半夏等19个品种中药饮片和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双歧杆菌四联活菌片2个批次生物制品,货值金额共计4279.6元,违法所得共计1066.7元。当事人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沉香、干姜、法半夏等中药饮片共计19个品种,没收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双歧杆菌四联活菌片2个批次生物制品共计61盒,没收违法所得1066.7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4.仁怀市康福大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7月11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仁怀市康福大药房开展检查。检查发现,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药房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仍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过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经核查,该药房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过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对该药房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仁怀市跃顿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4年8月12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接投诉,依法对仁怀市跃顿酒店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房间内淋浴间墙上装有洗发液和沐浴液盒子一套,未标注化妆品注册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使用期限等化妆品应当标注的内容。经查,该酒店将桶装沐浴露和洗发乳分装到酒店淋浴间墙上的盒子里面,免费提供给酒店客人使用,购进价格共计426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6.仁怀市时乐刺青工作室经营过期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8月29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仁怀市时乐刺青工作室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化妆品“OG彩色”一瓶已过期,货值金额50元,现场未见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未见文身服务明码标价的公示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过期的化妆品“OG彩色”1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7.仁怀市魔纤刺青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8月30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仁怀市魔纤刺青店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经营的“OG彩色”“OG颜料色乳”等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