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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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当事人:深圳优配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配基金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47A。
周杰,男,1985年11月出生,时任优配基金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优配基金违反私募监管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优配基金、周杰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5日和2024年1月3日,优配基金分别向我局提交其电子版和经公司盖章的纸质版银行流水(账户:深圳优配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深圳新洲支行,账号:955088020149990XXXX)。上述银行流水中,优配基金修改了其与高密某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鸿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杭州某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某嵩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某兴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某茵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大额资金往来交易对手方信息,导致提供的上述银行流水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银行流水、询问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优配基金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周杰作为优配基金的副总经理,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决策、实施修改相关银行流水的行为,系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优配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周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