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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观察|税制改革如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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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科技革命和AI时代的到来,以数字技术为主要特征的全球产业变革,开始逐渐深化并延伸到传统行业,新质生产力已成为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引擎和核心枢纽。

作为我国宏观政策和基础性市场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制度,如何积极有效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在目前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下,通过发展新质生产力来推进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的新一轮发展,无论是对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及其产业化,还是对于发展更高质量、更具韧性的中国经济特别是实体经济,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培育是基础:面向更早发现和施惠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制创新

促进创新驱动是我国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同时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持续不断的科技创新是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性支撑,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税制改革都将主要围绕并着力推进这一主要目标。目前,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已有一套的相对较为完备的税收政策体系,而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特别是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当下,需当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使用的税收政策激励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从发现视角来看,需要更多关注“身份”转变为更多关注“行为”。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审核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政策激励,而且在获批资质后的事中、事后管理相对较为松散,有时候甚至流于形式。可以进一步优化相关措施,对于普通企业从事特定的科技创新业务或者某项高新技术研发行为,设立“高新技术沙盒”的具有业务、财务上独立核算的事业模块,也可参照独立设立的市场主体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与之对应的研发费用扣除口径,做到精准扶持和靶向激励。

二是从政策覆盖来看,需要更多关注“认定”转变为更多关注“培育”。特别是增加对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科创企业认定在初创期间采取相对更为宽松的审查标准,比如可以对符合产业目录的新设中小科创企业更为宽容的简易认定措施,相应实行2~3年的“过渡期”优惠税率或相应的减免税政策。同时,可与小微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充分“叠加”,以更好地完成对“专精特新”企业等的孵化过程。

三是从程序安排来看,需要更多关注“当期”转变为更多关注“过程”。目前,在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结转政策仍有一定的优化空间,不妨参考德国、法国等国家允许包括符合条件的亏损可以往前结转2~5年的税收政策,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允许不设时限向后结转符合条件的亏损的税收政策,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方式寻求在现行税法框架下的适当突破,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光电芯片等“硬核科技”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快发展,赋予科技创新市场主体更多的政策选择权,视情况还可优化相关退税制度,尽可能使创新型科技企业在合理范围内实现经营成本最低化。

转化是关键:面向科技创新更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的税制创新

新质生产力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不仅关乎科学技术和业态模式的迭代,还涉及管理理念和制度规则的变革。从鼓励创新和促进发展的角度来看,税制改革需面向加快推进新质生产力的生成、跃迁和迭代,特别是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国家战略背景下,重点支持基础科学领域和前瞻性技术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在前沿、新兴和关键领域的重大科技创新,能够深度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有机融合,有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进程和效能,税制改革需要对此有所回应并大力促进。

一是注重激励“转化主体”,及时推出并持续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商业化应用的税收政策。在鼓励科研人员投资或开办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市场主体基础上,进一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工作者锚定存在更多产业化和市场化可能的行业领域,展开相关课题的联合研究;对于依托专利等技术要素参与经营分配取得收入实行更为优惠的增值税税率或税负,比如2~3年内免税或者使用相对较低的优惠税率,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所得或企业所得制定相应的优惠所得税政策,对必须通过“高校技术成果转换平台”进行转化的所得实行所得税“穿透”优惠政策。

二是注重激励“转化平台”,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类技术鉴证、交易咨询等中介机构实行优惠政策,持续完善技术中介市场和交易平台建设,做好科技成果创造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衔接。这些转化平台是技术要素和创新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的重要依托和基础性渠道,也是税制需要特别鼓励和扶持的关键环节,可以在清楚区分“转化”业务的前提下实行增值税减免政策和对相关的“转化”收益试行所得税优惠税率,重点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孵化的创新园区承载平台企业。

三是注重激励“社会捐赠”,积极探索重点关键领域科研成果产业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相关主体和人员向科研机构设置专项捐赠资金,用于知识产权转化和市场化应用,制定150%以上的加计扣除的专项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适宜商业化的科技成果能够进行充分有效的市场性转化。目前,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社会捐赠有综合类、定向类和复合类等类型,对于可以明确用于重点关键领域科研成果转化的捐赠款项,可以实行加计扣除或在所得税上实行叠加性优惠政策。

集聚是重点:面向产业集群和工业母机体系更优发展的税制创新

新质生产力形成的关键在培育形成新产业,形成集聚新质生产力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带,特别是更好地协调政府和市场的各自功能,推动新质生产力的产业化、规模化和集群化,依托我国完整齐备的各行业领域的产业链供应链和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优势,有效推动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增强经济增长的长久持续性。从促进更高质量发展的角度来说,税收制度需要对新质生产力的产业化、集群化和规模化作出特别规定,以扶持和鼓励更多的产业集群形成和工业母机体系产业链更加丰富。

一是聚焦依托新质生产力的“新产业”,重点聚焦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新一代数字科技、人工智能与脑科学、生物与医学技术、新型能源与材料、高端制造与装备、绿色生态与环保等一批新的产业龙头,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改制和并购重组的市场化集聚安排,制定更加精准有力的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适用目前有效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综合性政策外,还可专门制定针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芯片等特定产业或特定供应链产业链的补充性优惠政策,比如在留抵退税方面实行更为彻底的“即进即抵即退”的退税政策,在研发费用领域实行不同行业“个性化补强”的加计扣除政策等。

二是聚焦孵化新质生产力的“新技术”,重点聚焦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匹配的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特别关注量子、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新赛道,对相关产业行业的基础投入、市场孵化和创业初期供给相匹配的、阶梯化的叠加式、分级制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高技术领域的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技术创新是产业创新的前提和基础,仅只制定面向已经产业化的成熟技术而不鼓励促进源泉意义上的技术创新,会导致创新税制欠缺系统性和连贯性。可以考虑对“新产业”相关的“新技术”研发机构给予更优的甚至是免税的特定优惠,或者准许其和主要使用其技术的市场主体在规定情形下的特定期间共享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聚焦适应新质生产力的“新模式”,对于伴随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而来的平台化商业运营、场景式体验消费、数字化经营管理等新载体、新场景和新模式,税收政策的供给需要给予这些新的场域与新质生产力承载实体类似的扶持。在鼓励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平台经济等相关领域场景集群化孵化与运营过程中,税收政策要重点针对新质生产力集群化发展进行倾斜性支持,重点打通技术匹配、产业转化、销售供应、线上物流、鉴证评价等全流程供应链,持续完善环环相扣、重点突出、配置有序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综合税收优惠体系。作为“新模式”代表的数字平台母机体系,是“新技术”和“新产业”的支撑和展示平台,需要让相关技术创新成果和创新产业更快捷、更有效地面向市场,并给予“新模式”项下研发、生产、销售、鉴证等全链条业务的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推动创新企业的数字化集群并形成规模化态势。

(作者王桦宇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改革及其法治化、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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