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2024年10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共三十六条,按照“明确业务定位、健全规则体系、全面规范发展”的思路,明确了收益凭证发行全流程的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业务定位、强化风险管控、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加强合规风控管理、强化监测监管五大方面。
《管理办法》的发布填补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的制度空白,对于促进收益凭证回归债务融资工具的本源具有非常深远的积极意义,有助于增强证券公司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对促进收益凭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业务定位,回归债务融资工具本源
《管理办法》明确收益凭证为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自2014年5月份试点发行以来,收益凭证已经逐渐成为证券公司中短期债务融资的重要方式,丰富了证券公司的债务融资手段。与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相比,收益凭证具有发行程序相对简易以及不含承销费用等特点,契合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的需求。此次《管理办法》的发布填补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的制度空白,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在制度层面的有力支持。
二、强化风险管控,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在防范信用风险方面,《管理办法》根据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发行余额上限实施分级管理,要求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B类、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60%、50%、40%,有效控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还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超限的情形做出了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在知悉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存量收益凭证可以自然到期了结,存量规模达到规范要求前,原则上不得新增发行;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或延期的除外。
三、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由于收益凭证作为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参照私募公司债券的适当性标准强化了投资者适当管理的要求,将收益凭证投资者限定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不仅如此,《管理办法》还全面规范了收益凭证的定价、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要求等全流程,进一步压实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投资者保护效能。具体而言,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二是强调证券公司应结合市场水平、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收益水平,不得有不正当竞争、利益输送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三是要求证券公司发行和销售收益凭证应当充分揭示风险和披露信息,并在配套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信息披露指引》中细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四是规范收益凭证的销售行为。
四、加强合规风控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将收益凭证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将收益凭证纳入证券公司整体债务融资额度与期限结构的统一管理。对于浮动收益凭证,内嵌衍生品部分应按照衍生品实质计量风控指标。上述规定有助于促进和规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使用和相关业务的开展,推动证券公司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从而提升证券公司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五、强化监测监管
配套规则《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指引》中细化了收益凭证发行备案和信息报送要求。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这将更有效的防范收益凭证业务风险,有利于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此外,为保障市场平稳过渡,稳妥推进存量不符合《管理办法》的收益凭证的整改,减少对市场的影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设置了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安排。
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和落地,证券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其产品创设、销售交易与风险管理能力,继续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同时,收益凭证具有的发行相对便利快捷、期限灵活、收益结构多样等优势,将帮助证券公司拓宽流动性管理的渠道,更好地服务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
(转自:广发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