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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IPO企业财务造假!审计机构天健0.93亿元!保荐人东兴证券1.05亿元!签署认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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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亿元!1.05亿元!因IPO企业财务造假!审计机构天健、保荐人东兴证券签署认可协议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持续改进监管执法工作,健全执法体制机制,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得到及时惩处。2021-2023年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其中造假案件203起。2021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等主体涉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犯罪案件150余起。推动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其中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紫晶存储和泽达易盛赔偿超过13亿元。坚决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并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一追到底,为中小投资者向公司及责任主体索赔提供依据。从近年情况看,“白马股”因造假突然爆雷现象明显减少,市场生态持续好转。

根据提供的信息,中国证监会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承销、持续督导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并在2024年10月23日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

根据承诺认可协议,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承诺:

交纳承诺金:东兴证券需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105,000,000.00元。由于泽达易盛案的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东兴证券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进行自查整改:东兴证券需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相关责任人员胡晓莉、陶晨亮需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中国证监会决定中止对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同时,中国证监会也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了类似的承诺认可协议,天健所需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92,611,320.80元,并进行自查整改。相关责任人员施其林、沈筱敏也需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这些措施体现了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行为的严格监管和追责,以及通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来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决心。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

日期:2024-10-25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pdf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

证监承诺公告〔2024〕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承销、持续督导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根据承诺认可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一、交纳承诺金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105,000,000.00元。对于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前期东兴证券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在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下共同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截至目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鉴于本案适格投资者损失已全部得到赔付,当事人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综上,当事人应当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5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承诺金共计人民币105,000,000.00元。该部分承诺金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二、进行自查整改

东兴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

胡晓莉、陶晨亮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10月25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

日期:2024-10-25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pdf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

证监承诺公告〔2024〕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及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根据承诺认可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一、交纳承诺金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92,611,320.80元。对于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前期天健所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在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下共同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截至目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鉴于本案适格投资者损失已全部得到赔付,当事人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综上,当事人应当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5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承诺金共计人民币92,611,320.80 元。该部分承诺金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二、进行自查整改

天健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施其林、沈筱敏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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