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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链”电子债权凭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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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迪链”的有关含义

迪链供应链信息平台为比亚迪核心企业及其成员企业、供应商和银行等资金提供方提供应收账款信息服务。比亚迪核心企业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基础,整合供应链产业,通过比亚迪核心企业或其成员企业对供应商应付账款进行债权的确权,使得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等资金提供方的信贷支持。

“迪链”电子债权凭证由比亚迪及其成员企业根据迪链平台业务办理规则签发。这种电子债权凭证显示了基础合同项下付款人与基础合同交易对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通,并作为供应链金融的一种创新工具,帮助企业实现快速、便捷的货款结算和融资。

二、“迪链”电子债权凭证的列报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

10.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

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

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

企业转让“云信”、“融信”等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判断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收到“迪链”电子债权凭证后管理方式包括背书转让、保理贴现和持有至到期三种。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会将“迪链”凭证作为一个金融资产组合进行管理,该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符合“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迪链”凭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该类金融资产。

三、与“迪链”电子债权凭证相关的会计处理

(一)收到“迪链”凭证时

结合前文,企业因销售商品而收到“迪链”凭证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款项融资

贷:应收账款

(二)用于背书转让或贴现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视情形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具体而言:

1、用于背书转让时

根据“迪链”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商业惯例,受让人成为新的持单人,获得应收账款下的全部权利,企业已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应当将已背书未到期的“迪链凭证”予以终止确认。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款项融资

2、用于保理贴现时

基于相关协议中附带追索权条款,企业并未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不应当将已保理贴现未到期的“迪链”凭证予以终止确认,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在“迪链”凭证到期时: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款项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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