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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想搞信用卡违法套现?当心套出一副“玫瑰金手镯”……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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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支付方式便捷多样,不少人都申办并持有信用卡,在消费的时候可以便捷刷卡“买买买”。

但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卡开户门槛低、刷卡支付便捷、监管不严等特点,非法有偿为他人提供套现服务,最终套出一副“玫瑰金手镯”……

案情摘要

小金系某杂货铺老板,店铺地处偏僻乡野,生意平平,有一天,顾客小银上门后神神秘秘地问小金......

你店里能帮做信用卡套现吗?

啥意思?

别人在你这儿刷信用卡买东西,但你不用真的给他商品,你把那些钱提现出来给他就行了。

呃......不太好吧?

有“手续费”可以赚哦!按照消费金额的0.3%~0.4%抽成,而且我们这生意“长做长有”,一堆人需要这项服务呢……

还有钱赚?那我加入!

小金没有经受住“不劳而获”的诱惑,自此便开始与小银一起偷摸经营起了信用卡套现业务。后来,这“见不得光”的业务越做越大,小金甚至利用5个不同门店作掩护,同时为多人提供信用卡套现业务。

截至案发,小金协助小银、小、小铁等人实施信用卡套现累计金额逾900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小金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提醒

“信用卡”基于持卡人信用而产生,利用POS机等进行信用卡套现,恰是行为人的一种严重失信行为,属于变相从银行“小额贷”,不仅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还会造成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将面临法律的惩戒。

检察官提醒您:

信用卡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信用卡,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挂失,持卡消费要量力而行,杜绝滥刷、盗刷、套现等行为。

支持信用卡结算的商家应当守法经营,不教唆、不帮助、不伙同他人从事信用卡套现、盗刷等违法活动,发现他人非法使用信用卡时应及时报案,不当非法经营“黑老板”、信用卡犯罪“帮助犯”。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增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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