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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夫妻想住养老院,四子女不愿分担费用法院这样判……

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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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紫牛新闻

老人年逾八旬需要专人护理,而子女却不具备长期照料条件,也不愿意分担老人入住养老院的费用,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最终判决四子女平均分担年迈父母的养老院费用6000元。

李某与妻子共生育四个子女,现在年龄都超过了80岁。李某的妻子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而四子女客观上均不具备长期照料的条件。

为此,两位老人提出入住养老院,费用由四子女分担。但四子女认为父母有房产和积蓄,不愿意分担养老费用。李某和妻子起诉至高淳法院,要求四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共同支付养老院费用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作为子女,对年事已高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应负赡养义务,应对他们的晚年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现原告要求前往养老机构生活,能使原告得到较好的照顾和护理,该要求合情合理,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四被告平均负担养老院费用6000元。

“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也是《民法典》第1067条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而免除。同时,对赡养方式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被赡养人的个人意愿。”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与妻子已至耄耋之年,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入住养老院生活,系其为安享晚年生活而进行的自主选择。作为子女应予以尊重,并按照老人的实际需求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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