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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桂林游客违规野外用火致景区生态破坏,被判承担民事责任

媒体滚动 2024.09.30 10:15

转自:中国环境网

游客在景区游览欣赏美景之际,亦肩负着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若违反规定致使生态环境受损,则需依法担责。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的典型案例。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颇为典型,这一案例表明,游客在景区游玩时应自觉保护景区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严禁诸如违规野外用火这类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

2021年10月5日,晋某邀约宋某琳、吕某琪前往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当天晚上,三人使用燃气炉后,还燃放仙女棒玩耍。接着,晋某站在观景平台的阶梯处点燃自带的“铁棉花”(钢丝棉烟花)挥舞,以供宋某琳和吕某琪观看,结果火星飞溅,引燃地面植被,最终失火烧毁景区内重点公益林达1.1255公顷。

经委托,桂林市某林业设计院制定了《植被恢复方案》,植被修复工程总投资为140224.64元,评估费用为30000元。经鉴定,此次失火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到修复完成期间,因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约为38721.5元,鉴定费用2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晋某等三人连带承担上述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晋某等三人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在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时,违规野外用火引发山火,烧毁森林重点公益林,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对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晋某等三人存在违规野外用火的共同意思联络,且相互之间没有提醒和制止,从而引发山火,理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量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认定晋某的过错明显大于吕某琪和宋某琳,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判决晋某等三人对总计210946.14元的各项损失和费用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内部责任份额方面,晋某承担60%,吕某琪、宋某琳各承担20%。宣判之后,晋某等三人皆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件是游客因破坏生态环境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与一般景区相比,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有着更为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价值,游客也负有更高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在本案中,晋某等三人造成失火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未被刑事追诉,但这并不影响他们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晋某等三人承担相应的修复、赔偿责任,这一举措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共利益。同时,在依法判定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内部责任,不但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而且能够引导同行游客履行相互提醒、规劝等注意义务,从而提升大家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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