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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颖:破解国有资本控股不控权

媒体滚动 2024.09.19 07:03

在国有资本运作中,尤其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控股不控权的问题较为普遍。这一问题源于公司章程设置缺陷等因素,致使国有控股股东虽然名义上拥有企业所有权,但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方面的权力被架空, 缺失实际控制权,最终导致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失控。

控股不控权问题不仅使国有股东难以有效控制企业,损害其合法权益,还潜藏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受到国务院国资委、审计署等部门的严厉查处。4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举行全体会议,通报一季度中央企业经济状况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特别指出要切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强化合规制度体系建设,持续做好压减工作,坚决杜绝控股不控权和虚假控股问题。

《企业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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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颖

高级会计师、国际会计师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专职监事

问题成因

国有资本与其他所有制资本合作时,应充分重视并公平保障各方股东权益,建立健全现代公司管理体系,推动企业治理协调运作,形成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但在国有资本的并购活动中,一些国有企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损害了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利益,从而产生了所谓“控股不控权”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章程设置存在缺陷,造成相关条款协议失误,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加以制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无法依法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行使权力。

二是国有企业经验欠缺,在相应领域缺乏经营能力,将企业经营控制权全权委托给小股东和经营层,主观上造成失管失控。

此外,国有企业在投资前,调研和分析缺乏科学依据,尽职调查与风险把控能力薄弱,投前论证研究工作开展不科学,研究力度明显弱于其他企业及投资机构。大部分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参股项目属于非主业项目,且多为随机性、机会型案例,无法明确项目目标,未基于企业成长战略和行业发展需求进行协同参股投资,从而导致国有企业对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缺乏经营和管控能力。

主要特征

由于有些国有企业在加强党的领导、决策机制保障、关键人员管理、财务资金管控、主要业务运行等公司治理方面存在制度缺陷、管控漏洞、执行偏差等问题,致使国有股东难以实施有效管控甚至失去控制权,使得控股不控权形成的原因不尽相同,表现形式各异。

一是国有企业出资占比超50%,但董事会席位不过半数,失去控制权。

例如,国有企业A公司与其他企业B公司合作,其中A公司占股权51%,B公司占49%。在董事会层面,B公司有过半表决权,总经理由B公司委派。此种治理结构使得国有股权难以有效实现对控股企业的控制。

二是公司章程规定重要事项均需经2/3以上股东通过,甚至100%,小股东与大股东权力等同,无法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做出决定,特别是在委任企业董事、监事会等人事变动方面。

例如,国有企业A公司拥有其他企业B公司51%的股权,但是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需持有2/3以上或者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长为其他小股东方代表,权力极大,基本可替代董事会做决策。

三是董事会受公司章程中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限制,无法对有争议的公司事项做出决议。

例如,国有企业A公司拥有其他企业B公司60%的股权,B公司的总经理是其他小股东的代表,且章程规定解聘总经理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而总经理本人又是执行董事,所以包括大股东在内无人能解聘他。这导致运营活动实际被小股东出任的经营管理者掌控,企业的财务管理、印章管理由小股东安排的工作人员控制。

四是公司章程无法获得修改等。

存在危害

在国有资本的并购活动中,国有企业作为资本控制者丢了“阵地”,未发挥出应有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损害了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利益,不仅出现了“控股不控权”的现象,甚至还存在既不控股也不控权的情况。一些本应被国有股东控股并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通过人为调节手段,未被纳入合并报表。

这种做法虽然初衷是激发企业活力、增加市场竞争力,但实际效果适得其反,导致企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若这些企业长期处于国有股东管理失控的状态,将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引发国有合资企业亏损、股权资产减值等风险。

同时,伴随控股不控权,还会相继出现融资担保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债务违约风险等,进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应对之策

一是加强股权投资管理,特别是投前和投后管控。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股东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的投前审核,规范各方股东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对公司控制力与持股比例合理匹配,防止投前投后管理脱节。审慎设定重要合同条款,对章程等重要制度文件中董监事会人员结构、“三重一大”的权限、对投资公司的控制条件等合理设置,有效维护国有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条款中,明确股利分配、股权退出等相关内容。

例如,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上市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公告信息披露:“为贯彻国资委‘控股不控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解决对投资企业持股50%以上但无实际控制权的问题,防范投资风险,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加强了对同方莱士医药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莱广东)的控制和管理。经与同莱广东的其他股东沟通协商,同莱广东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了《公司章程》、调整了董监高人员。在持有同莱广东51%股权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同方金控在同莱广东董事会中提名董事过半数,取得了对同莱广东的实际控制权,并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加强投后管理,建立派出人员履职台账、重大事项管理和报告制度、股权收益分红台账等,强化资本层面监管。在派出人员履职方面,逐步增加专职董事、监事占比,提升派出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并强化考核激励约束。重大事项报告方面,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分级分类设定管理权限,提升管理运行效率。收益分红监控方面,加强财务监管和运行监测,如未明确股利分配政策,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并要求修改公司章程。

二是加强管控力度建设,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应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内控制度管理体系,总结企业现行的管理制度文件,查缺补漏。形成相互控制的内控管理系统,并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把关键控制环节嵌入服务体系,推动以信息化控制方法取代手工管理。明确加强“三重一大”、国有股东超股比融资担保、参股股东重要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是形成问责机制。

国有企业应制定违规违纪行为问责制度,明确问责标准、统一问责处理流程。对违反公司治理的行为进行追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杜绝国资有关人员利用控制权作为标的进行不当交易,督促派出董监高积极履行职责,持续整顿清理国有资本控制权管控中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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