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论坛】压实金融机构涉刑案件主体责任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李凤文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生效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等一系列相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与发展,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日益增加,这也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了更多挑战。《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应对这一形势,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的管理,提升金融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由此可见,《办法》的发布施行是金融监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与现行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相关制度相比,《办法》不仅对案件的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还重点强化重大案件处置,明确提出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实现了监管范围内所有金融机构的全覆盖。《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随着金融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推进,一些新的金融机构组织不断增加,对新的金融机构也需要强化涉刑案件管理。对此,《办法》以列举的方式对适用的金融机构范围进行明确,不但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理财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新型金融机构,还将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纳入管理之中。涵盖的机构范围更广,充分体现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也是金融监管总局全面加强金融机构案件管理的重要体现。
二是提高了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过去的规定将案件类别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办法》则突出金融业务特征,对案件重新进行定义。案件是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所在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另外,对重大案件给出了明确判断标准。在涉案金额的确定上,原有规定分机构类型进行确定,如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为等值人民币1亿元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为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案件风险敞口金额为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10%以上等。《办法》则统一了标准,明确重大案件涉案业务余额为等值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案件风险敞口金额为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10%(含)以上。总资产与净资产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却大不相同。对案件的准确定义,以及涉案金额标准的统一,有助于对涉刑案件进行精准分类和有效管理。
三是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办法》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具体来看,金融机构承担的职责包括:按规定报送案件、案件风险事件等案件信息;开展涉案业务调查,按规定报送调查报告;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追责问责;排查并弥补内部管理漏洞;对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案件,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案件情况;按规定报送案件审结报告;对案件进行通报,重大案件应当开展全员警示教育。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的压实,有助于案件的及时、稳妥处置和责任追究,更有助于案件的有效预防。
确保《办法》有效落实,监管部门就要加大监管力度,将案件管理工作纳入对金融机构监管评级评估、市场准入、现场检查计划之中,并充分体现差异化监管原则。对于案件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通过强有力的监管,促使金融机构将监管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