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通报5起典型案例!
新疆日报
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断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持续强化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从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执法效果,现将近期发生的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新疆某石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4月8日,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裴某在1#线胶带输送机机尾检修作业点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作业过程中裴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湖南某科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高处作业案
2024年4月7日,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胡某在新疆某有限公司 C1 光伏组件项目开展工作过程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证从事高处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疆某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某资格证过期案
2024年5月21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某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承建的某项目消防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电焊工张某持有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过期,未按期复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疆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冯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6月6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冯某在施工现场从事焊接作业时,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疆某越门窗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案
2024年7月31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越门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焊作业人员蔡某未取得融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从事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