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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新房长期空置,可免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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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住房,物业费始终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然而,一些业主购房后因各种原因未立即入住,导致房屋空置。那么,房屋空置情况下,交物业费是否合理?

基本案情:被告周某于2022年在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原告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因工作变动及家庭原因,该房屋自交房后一直处于无人居住的空置状态。在此期间,周某从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并催缴,但周某认为其房屋并未实际使用,也未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因此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物业公司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的服务内容覆盖整个小区,而非仅限于特定业主。且原告物业公司已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包括被告周某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提供了如安保、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被告周某作为业主,其房屋虽长期处于无人居住的闲置状态,但也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如安保确保小区安全、环境清洁维护小区绿化等。故法院认定被告周某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物业费。

法官提醒:业主在购买房屋后,无论房屋是否闲置,物业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都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应通过协商、投诉或更换物业公司等方式合理维权,而不是拒交物业费。同时,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可能会引发其他业主效仿,影响小区的正常运营和整体环境。长此以往,将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张垚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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