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车位面积“缩水”业主索还差价
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黄莉艺)预售车位标注建筑套内面积25.44平方米,可交付时车位实际面积却只有13.515平方米,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里对于车位面积误差条款约定,房价总金额不作调整及业主不得以面积、层高差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那么,购买的车位遇到严重“缩水”业主应如何维权?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19年7月,包先生向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车位并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车位(预售)建筑套内面积25.44平方米,总金额15万余元。合同还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差异的,最终以测绘单位测量并报相关机关备案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并办理产权证。如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合同确定的房价总金额均不作调整,双方无需另行结算。此外,买受人确认在合同签订前,已实地察看,并完全了解其位置、大小、四至及附属设施的情况,确认无异议,不得以面积、层高差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包先生付清了车位款。2020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包先生交付车位。但经包先生测量,车位实际面积只有13.515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减少了46.875%。双方协商无果,包先生起诉至邕宁区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其多支付的合同款7万余元。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包先生作为消费者无法知晓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车位的大小等具体情况,但已足额支付了案涉车位总价款。而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车位却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瑕疵交付,包先生有权主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于车位面积误差的约定条款,减轻甚至免除了公司的责任,限制了业主的权利,依法无效,视为双方未就误差范围、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出3%范围的部分应认定为公司违约。邕宁区法院作出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包先生多支付的车位款6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涉及的合同条款并未约定车位面积误差范围。对于消费者而言,该条款意味着如出现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有可能多付款而开发商不作退还,减轻甚至免除开发商退还消费者多支付款项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主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