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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捕鱼机”放苗圃供人赌博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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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袁某甲与被告人袁某乙是老乡,两人在海口各自经营苗圃生意,往来密切。去年12月15日,袁某甲提出想在袁某乙的苗圃简易棚处开设一个“捕鱼机”赌博点,提供给他人赌博。电话中,他跟袁某乙商议,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捕鱼机”,袁某乙当即同意。

据袁某甲交代,他先垫资购买“捕鱼机”,一共付了6000元,他占股七成,袁某乙三成。而后,袁某甲叫来自己的员工杨某某帮其经营、看管赌场,工作内容为收取赌资及帮客人“上分”。

据悉,一台“捕鱼机”可以同时容纳8人联机赌博,每个位置都有一个虚拟炮台,每按一次可以激发一枚炮弹,每枚炮弹从1000分到10000分,10元可以在“捕鱼机”上充值10000分,100元充值100000分,以此类推。当客人充值的分数打完后,赌局结束,如想继续参赌就要充值,当赌客在“捕鱼机”上打中鱼(大鲨鱼、金鲨鱼、银鲨鱼)时,可以增加分数。当赌客不想玩了,可以退还“捕鱼机”上的分数,10000积分可以兑换10元,100000积分可以兑换100元,以此类推。

去年12月16日上午,“捕鱼机”运送到袁某乙的苗圃内,袁某乙和杨某某当即将“捕鱼机”布置起来。到了中午,陆续有几名赌客过来赌博,为了营造赌博氛围,袁某乙当即便充值500元玩了起来,结果输光了。

被告人杨某某在“捕鱼机”赌博点一直待到次日早上7时才下班休息,到了17日中午,又有客人来赌博,参与赌博的基本是附近苗圃的工人。17日23时许,民警来抓赌,该赌场两天总计违法所得11320元。

6月28日,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袁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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