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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一个项目涉及了3家头部会计师事务所!立信及2名注册会计师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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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注册会计师被出具警示函

2024-08-30广东证监局:

1、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92024139

2、关于对郭XX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8号〔2024138

3、关于对肖XX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7号〔2024137

证监会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紫晶存储案投资者损失得到及时高效赔偿

日期:2024-08-30 来源:证监会

20231229日,中国证监会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涉嫌未勤勉尽责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等4家中介机构(以下合称4家中介机构)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证监承诺公告〔20231号、2号、3号、4号)。根据协议,4家中介机构共计交纳约12.75亿元承诺金,除了前期先行赔付的约10.86亿元投资者损失以外,还需向承诺金管理机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交纳约1.89亿元承诺金,其中包括尚未支付的约1179万元投资者损失款,并按照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截至目前,4家中介机构已向投保基金公司交齐承诺金,并进行了自查整改,中国证监会进行了现场核查验收。鉴于4家中介机构已经履行承诺认可协议,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749号)第十五条等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4830日依法终止对4家中介机构上述事项的调查。

本案作为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首例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案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较高效率地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救济、惩戒、教育、化解市场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综合性作用。本案通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督促当事人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中介机构通过先行赔付程序在两个月内赔偿16,986户投资者(占总受损人数97.22%)约10.86亿元(占总损失金额98.93%)。后续,投保基金公司还将依照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在前期先行赔付中未申领赔偿金的适格投资者可以继续向投保基金公司申领相应的承诺金赔偿。在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4家中介机构也付出了总计约12.75亿元(为其业务收入的10倍多)的经济代价,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持续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中介机构把关责任,践行金融为民理念,依法依规稳慎做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39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在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在收入细节测试中,你所未抽查紫晶存储收入记账凭证,未关注到紫晶存储使用益群物流单“随货同行联”进行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也未对物流单据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此外,你所在对部分项目的收入细节测试中未检查物流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未关注到函证程序中存在部分异常回函的情形你所未关注到被询证单位福建省宇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世纪巅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的落款时间为202157日,回函快递早在2021427就已寄出。这一异常情况足以使审计机构对相关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但你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未完整留存收入分析程序工作底稿。你所执行了收入分析程序,实施了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与上期对比、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及异常原因分析等审计程序,但未留存相关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827

抄送:证监会会计司、稽查局、法治司;上海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4827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38

关于对XX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执业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审计项目执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在收入细节测试中,立信所未抽查紫晶存储收入记账凭证,未关注到紫晶存储使用益群物流单“随货同行联”进行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也未对物流单据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此外,立信所在对部分项目的收入细节测试中未检查物流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未关注到函证程序中存在部分异常回函的情形立信所未关注到被询证单位福建省宇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世纪巅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的落款时间为202157日,回函快递早在2021427就已寄出。这一异常情况足以使审计机构对相关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但立信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消除疑虑。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未完整留存收入分析程序工作底稿。立信所执行了收入分析程序,实施了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与上期对比、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及异常原因分析等审计程序,但未留存相关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作为紫晶存储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827

抄送:证监会会计司、稽查局、法治司;上海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4827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37

关于对XX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执业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审计项目执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在收入细节测试中,立信所未抽查紫晶存储收入记账凭证,未关注到紫晶存储使用益群物流单“随货同行联”进行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也未对物流单据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此外,立信所在对部分项目的收入细节测试中未检查物流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未关注到函证程序中存在部分异常回函的情形立信所未关注到被询证单位福建省宇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世纪巅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的落款时间为202157日,回函快递早在2021427就已寄出。这一异常情况足以使审计机构对相关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但立信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消除疑虑。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未完整留存收入分析程序工作底稿。立信所执行了收入分析程序,实施了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与上期对比、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及异常原因分析等审计程序,但未留存相关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作为紫晶存储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827

抄送:证监会会计司、稽查局、法治司;上海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48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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