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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以整换零,以假换真!当心假币“狸猫换太子”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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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湛江各地多次向流动摊贩和个体商户使用面额一百元假纸钞24张共 2400元购买青椒、牛杂、番薯等小额商品,公安机关抓获时张某某另持有面额一百元假纸钞2张共200元。另查明,张某某曾因多次使用假币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处罚3次。

经审查,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向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霞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万元。

当心假币陷阱

假币试探陷阱

在一些交易频繁的场所,如农贸市场、夜市等,不法分子会先使用真钞进行小额交易,让对方放松警惕。接着在进行更大金额的交易时,他们就会趁机掺杂假币在内,让对方难以辨别真假,瞒天过海。

假币掉包陷阱

不法分子先是挑选价值较低的商品,然后用大额钞票进行支付。当收银员检验完大额钞票的真伪,交易即将完成之际,诈骗分子谎称自己有零钱,促使店家将真钞退还。随后,不法分子又以零钱不够为由,拿出掉包后的假币进行支付。此外,不法分子还会先用真钞假意购买商品,待对方验完真伪后,编造理由反悔离开,让对方放松警惕,再折返用假钞购买商品以赚取找零的真钞。

法条链接

【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十七条〔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三)其他持有、使用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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