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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险”来守护,汇聚金融力量助力社会共治

媒体滚动 2024.08.29 06:2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确保食品安全尤为重要。每年的3·15晚会集中曝光消费市场中的违法侵权事件,而食品安全尤为牵动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近3年来,全国多地政府也纷纷发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的指导意见,规范食品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民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以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国各地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上海、江苏、广西、广东、陕西等地都因地制宜落实中央政策。江苏地区为落实食品安全,不断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设计了区域性、包容性强的江苏示范性食品安全责任险“苏食卫士”,强化省级“示范引路”,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参与到社会治理中。相关部门制定了《江苏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示范性工作方案》,方案包含了示范性食品安全责任险强化管理侧顶层设计、供给侧过程控制、需求侧结果导向及“三位一体”整体推进过程。在参保业态重点覆盖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农村集体聚餐、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学校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为养殖企业、小作坊、养老院食堂、食品添加剂企业等提供保险保障,基本实现了食品的全链条覆盖。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产品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移风险,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并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法律和道德责任,更好地适应国家的政策和法规要求;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协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减轻政府在经济赔偿和医疗救助方面的财政压力。有利于营造安心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者信心,促进当地文旅业大发展。

创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同时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是汇聚金融力量、发展普惠金融、助力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之一。在江苏省各地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过程中,食品安全责任险是社会共治权重指标中的重要指标。

近两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江苏的示范、推广中也遇到了新的问题。一是产品与市场的需求、食品企业生命周期等特点的吻合度需要再提升,尤其是食品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在经济环境严峻的情形下,生命周期都缩短,无法做到从长计议。二是投保人对参与承保的保险公司选择性较少。这也源于大部分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人规模小,整个险种的参与人较少会致使承保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差,同时险种的附加费率因承保公司该险种的经营成本过高导致整体的保费被抬高。建议积极应用大数据、AI等保险科技降本增效,形成普惠金融产品。三是风险分散机制不合理。区域性示范性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承保人是联合体,缺少内部的统筹、协调。对于在重点领域的安全、侵权管理上,非常有必要统一标准,但承保风险也陡增,因此风险分散更适合采用共保体承保,既扩大了承保能力,又避免触发反垄断调查。四是投保后的政策应适当倾斜,打出一套组合拳,以“食”为抓手,激发地区经济活力。五是加强部门联动,食品安全领域的维权应转向通过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后的报案、理赔,这样才能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降低调解难度,提高消费者食品领域的消费满意度,增强消费信心。

今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揭示了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长期任务,食品安全需要多方参与,形成社会共治局面。

张添舒(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高级经济师),芮琳琳(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副教授),孙武军(南京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