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买家知假买假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南宁晚报

关注

■本报记者郑芳 通讯员苏珊 

一买家通过某平台支付14600元购买10盒虫草酒后,以卖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赔偿146000元。法院是否支持该惩罚性赔偿主张?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判决一起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索赔案件。

案情回顾:网购“三无”产品后起诉“退一赔十”

今年春季,一买家在某社交平台购买了10盒虫草酒(1460元/2瓶/盒),通过微信付款14600元。收货后,买家以卖家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卖家诉至西乡塘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卖家退还购物款14600元、赔偿十倍价款1460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买家称,案涉产品含有非食品原料冬虫夏草。经查询,冬虫夏草属中药材,不属于食药两用物质,严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而且案涉产品未标明生产者名称、配料表、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等足以影响食品安全的信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卖家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

卖家辩称,买家主动添加其为微信好友,伪装成消费者向其定制案涉产品,通过询问得知产品“不是生产好的”,“出售虫草20根可赠送酱香酒,可以帮泡好”。在收到案涉产品后买家并未实际饮用,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由此可见,买家明知自己购买的是冬虫夏草原料而非食品,亦明知案涉产品不是预先定量包装的产品,且该产品有一定瑕疵,仍定制购买。此外,原告多次以同一案由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商家赔偿十倍价款,其利用诉讼牟取巨额赔偿,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法院审理:正常消费的一盒产品获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国家严禁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案涉产品添加冬虫夏草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且经检测,案涉产品铅含量超标,存在安全隐患,故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外,案涉产品无生产者、生产日期等生产信息,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货款14600元,该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案涉交易产品退还被告,如原告不能退还的,则抵扣相应货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应当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但现已查明原告在法院提起多个与本案类似的维权诉讼,均要求商家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见其购买行为并非因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意图通过获得惩罚性赔偿牟利,不能完全认定为普通消费者。基于公平原则,该院确定仅以正常消费即一盒的价格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日前,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14600元,原告将10盒(每盒2瓶)虫草酒退回被告,如原告不能退还则抵扣相应货款。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46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该规定对于恶意索赔行为进行了规制,职业打假人以此为“生财之道”牟取暴利或将成为历史。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应结合购买者所购买的食品药品的具体类型、保质期限、一般人的消费习惯等因素综合考量后予以认定。例如:明明是一家三口,但购买了十人在保质期内也吃不完的食品;家里没有小孩孕妇,却购买了大量的母婴用品;以家庭备药名义批发式购入十几年都使用不完的药物……这些均属于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作为消费者,要做到知假、辨假但不买假,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制假售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坚持合法合规经营,牢固树立底线意识,由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职业打假人“找上门”。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