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被取保候审,前期因其他人员涉嫌私自刻制与公司无关的其他公司印章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企业上市
2024-08-26金花股份(600080)上市公司,董监高-董事长监管警示,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33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8 月 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因涉嫌犯罪,公司董事长邢雅江于 2024 年 4 月23 日至 7 月 26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迟至2024年8月24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事件的起因及进展
经公司向邢雅江先生核实,前期因其他人员涉嫌私自刻制与公司无关的其他公司印章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其向公安机关供述系邢雅江先生知悉并受其指使,致使邢雅江先生成为涉案人员,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于 2024 年 4 月 23日起决定对董事长邢雅江先生取保候审。
2024 年 7 月 26 日,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指证邢雅江的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邢雅江有涉案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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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4〕0196 号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金花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080;
邢雅江,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33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8 月 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因涉嫌犯罪,公司董事长邢雅江于 2024 年 4 月23 日至 7 月 26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迟至2024年8月24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及进展,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 2.1.7 条、第 7.7.6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时任董事长邢雅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事件当事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邢雅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 2024-047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收到解除取保候审
决定书的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收到董事长邢雅江先生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知悉董事长邢雅江先生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期间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件的起因及进展
经公司向邢雅江先生核实,前期因其他人员涉嫌私自刻制与公司无关的其他公司印章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其向公安机关供述系邢雅江先生知悉并受其指使,致使邢雅江先生成为涉案人员,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于 2024 年 4 月 23日起决定对董事长邢雅江先生取保候审。
2024 年 7 月 26 日,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指证邢雅江的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邢雅江有涉案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审。
二、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自 2024 年 4 月 23 日至今,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正常履职,公司日常经营运作正常、管理层稳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在此期间,该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经营等业务产生影响。
鉴于上述取保候审及解除取保候审事项未及时通知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对此诚恳致歉。
公司将严格落实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4 日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 2024-046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33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
经核查举报线索,发现你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因涉嫌犯罪于2024 年 4 月至 7月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该事项属于应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但你公司至今未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邢雅江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和事件当事人,违反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邢雅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披露邢雅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说明事件起因、最新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等。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各项规定,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收到董事长邢雅江先生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知悉因涉嫌相关事项,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起决定对董事长邢雅江先生取保候审。随后根据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于 2024 年7 月 26 日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指证邢雅江的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邢雅江有涉案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审。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将深刻反省,积极整改,认真汲取教训,严格落实有关要求。
3、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