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双相情感障碍实施无明显反抗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8月14日,万婧妍实名举报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23届硕士张某隽猥亵以及强奸,引发关注。
在公开举报信中,万婧妍列举了2次猥亵和1次强奸行为。
第一次为2021年12月10日,两人第一次见面,张某隽将手指塞进万婧妍嘴里。
第二次为2021年12月21日,在学校实验楼强行口交,精液留在万婧妍围巾上,后续万婧妍作为证据材料。
第三次为2022年3月10日,在人民大学明德楼楼道,实施10余秒的后插入式性行为。
2022年6月,万婧妍将上述情形向学校举报并报警,但截止目前警方和学校未给出明确处理意见。
消息传开,有网友义愤填膺,也有网友表示质疑。
质疑的主要内容是:为什么第一次和第二次猥亵以后还要第三次见面;第三次被强奸以后为什么过了3个月才举报并报警;猥亵和强奸发生在学校的公共开放式空间,为什么没有反抗和呐喊呼救。
万婧妍在举报信中作出解释,她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并出具性能力削弱证明。
万婧妍强调,在被强奸时重度抑郁,反应迟钝甚至无法反应。
至于为什么明知张某隽有女朋友还要答应见面,主要是因为自己抑郁没有朋友对其发生心理依赖。
万婧妍表示,性防卫能力削弱是指“女性被鉴定人对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的认识与维护能力受到损害,但并未丧失。” 就其自身经历来看,她失去了对性行为的意义的正确认识,也失去了对自身性权利的保护能力。
因此也无法像某些评论说的那样去叫喊、去反抗、去立马报警,这也包括对危险的预知能力:我确实无法预想到见面就意味着被猥亵和被强奸。
舆论发酵以后,张某隽传播聊天记录,记录中有关于万婧妍在案发时间之外主动要求和张某隽发生性行为的请求。
对此,万婧妍表示,确实发出过这样的邀请,但在案发时间之外没有自愿与张某隽发生过性关系。
之所以发出这样的邀请,她解释到:因为3月9日,自己情绪低落一个人在新中关附近的星巴克坐了一整个下午直到天黑。周围很嘈杂,他们在说话,但我感觉世界像一团泥浆一样包裹着我,我无法呼吸、无法动弹。我想跟谁说话,但是我找不到任何一个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已经不在理智和清醒的状态中,我只想让我自己喘上来一点气,哪怕只是一点点,我的世界里不要只有我自己。在邀请当天,我已经很久没有跟他有过任何联系,我忘记了我有多么讨厌这个人,我只是想活着,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在微信上提出的发生性关系的邀请。
因此,万婧妍强调,案发当时是3月10号的晚上,其他时间的聊天记录与案发当时我是否愿意并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哪怕是在3月9日主动发出性关系邀请,但只要案发不同意就是强奸。
那么,利用双相情感障碍实施无明显反抗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显然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为三分法,即完全、限制、无,不评定削弱的具体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关系属强奸无疑义,但是在性防卫能力削弱的情况下,认定强奸罪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
例如某案件中,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主动邀请王某某进入其家中,并利用王某某不知反抗,在一楼卧室内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存在性防卫能力削弱。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不属于程度严重的痴呆者,智商在轻度智力障碍范围内也没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其对两性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存在辨识能力,也存在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从性行为发生的具体过程来看,不排除王某某也有常人的性需求,其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承诺有效,袁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某利用王某某不能正确认识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实质意义、不知反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又如,山东临沭男子将患双相情感障碍女子骗至家中强奸十余次被诉强奸罪一案中,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至同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采用哄骗等手段,在临沭县**南侧其居住的民宅内将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处于狂躁发作期、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的许某某强奸十余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也是司法实务中较难判断和把握的情节。
万婧妍患相情感障碍,性能力削弱,跟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实践中难度较大。
一方面,判断其是否已经失去性防御能力难度较大。本案中,万婧妍在案发前1天甚至主动向张某隽发出性关系邀请,其性能力削弱到什么程度存疑。
另一面,万婧妍在举报信中表示,当时楼道属于监控的死角,没有监控录像,因此无法完全呈现当时被侵害过程,她因为双向障碍也也没有呼叫。
换句话说,万婧妍明确表示反对发生性关系,但是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案发被强奸。
这大概也是学校和警方迟迟无法推进案件的原因之一。相比此前人大女生举报老师事件,有录音材料和文字材料,这次证据有效性显得不足。
如果万婧妍正常状态,综合事情前因后果,很难认定猥亵和强奸,但双相情感障碍这项介入因素影响有多大,恐怕需要刑法专家研讨一下,但至少从疑罪从无来讲,刑事责任需要充足的证明。
或许这也是网络道德审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