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4年2次变更实控人,贴线报IPO!
企业上市
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获得了本次发行申报受理,距发行人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已超过 24 个月,发行人符合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条件要求;发行人后续发生实际控制人变动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已就控制权变动风险在招股说明书相应位置作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揭示。
“控制权变动风险
公司2019年、2021年存在控制权变动的情形。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杨锦通过三次股权转让合计受让了吴锋持有的阳光有限51.00%股权,并成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初至2021年10月,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锦。2021年9月26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同意伊少春将其占有限公司9.00%的股权计108.00万元以20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浦敏敏;同日,伊少春与浦敏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伊少春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9.00%的股权计108.00万元以20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浦敏敏;2021年10月19日,有限公司针对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此,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杨锦变更为杨锦和浦敏敏。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锦、浦敏敏合计持有发行人91.81%的股份,持股比例较高。但是若公司未来发生实控人变更的情形,将可能导致公司治理格局不稳定、决策效率降低进而贻误业务发展机遇,可能造成公司经营业绩波动。”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阳光精机 证券代码:873324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1 年 12 月 30 日
注册资本:3,594.117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锦
办公地址及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 220 号 B 栋车间
控股股东:杨锦
实际控制人:杨锦、浦敏敏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挂牌日期:2022年 12 月 1 日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C 制造业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管理型行业分类 C 制造业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C342金属加工机械制造C3425 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杨锦,认定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12.1 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杨锦持有公司 3,003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3.55%,持股比例大于 50%,因此,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杨锦。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杨锦、浦敏敏夫妇。
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杨锦直接持有公司 3,003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3.55%,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配偶浦敏敏直接持有公司297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26%,担任股份公司董事,杨锦和浦敏敏合计持有公司 3,3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91.81%。鉴于二人为夫妻关系,同时能够通过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具有控制地位。因此,杨锦和浦敏敏夫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精密主轴、主辊、弧形导轨和精密轴承等机床功能部件及其零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以及维修改造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着眼于高端装备制造业,致力于为光伏硅晶体、蓝宝石、半导体碳化硅等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提供自主研发、自主品牌的精密主轴系列产品、主辊和弧形导轨。通过坚持不懈的技术攻关和持之以恒的品质管理,逐步在光伏切割设备领域取得了突破,开发出了满足客户需求的精密主轴系列产品及相关配套产品,并不断推陈出新,逐渐形成了“以高速精密主轴系列产品为核心,以主辊、弧形导轨及零配件制造为支撑,以配套维修改造服务为特色”的业务体系,构建了“主轴、主辊及弧形导轨+零配件+服务”紧密结合的完整业务链,上述业务体系使公司能及时响应客户在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主轴、主辊及弧形导轨生命周期内的多层次、个性化需求,不断强化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拓展力。
精密主轴、主辊和弧形导轨是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的核心功能部件,公司生产的精密主轴是集高转速、高精度、高效率、高可靠性于一体的中高端主轴产品,主轴技术水平的高低和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的品质、性能、工作效率、运行稳定性及切割良率,并最终影响高硬脆材料切割生产的效率、质量和成本。作为高速精密主轴、主辊及弧形导轨的专业供应商,公司历来非常重视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经过多年的研发积淀及自主创新,公司已具备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为提高公司产品品质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公司开发新产品和拓展新的应用市场提供了技术储备。目前,公司的精密主轴涵盖各类切割主轴箱(包括主动轴、从动轴)、内置式切割电主轴、偏心主轴箱(包括主动轴、从动轴)、收放线轴箱、倒磨一体动力头及倒磨一体电主轴等,主要应用于光伏硅晶体、蓝宝石、半导体碳化硅等高硬脆材料的切割设备。
轴承是现代工业中不可或缺的关键基础零部件,被誉为机械装备的“心脏”,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工业实力的重要标准,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司关联方无锡二轴曾系一家专业从事精密轴承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精密轴承作为公司精密主轴等产品的主要零部件之一,2023 年 5 月公司收购关联方无锡二轴与精密轴承生产、研发相关经营性资产前,公司主轴产品所用精密轴承或其半成品主要采购自关联方无锡二轴。2023 年 5 月公司收购关联方无锡二轴与精密轴承生产、研发相关经营性资产后,公司新增了精密轴承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主轴的售后服务市场壁垒相对较低,行业内聚集了一批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维修厂家。随着国内主轴保有量的不断扩大,售后服务市场呈现不断扩大趋势。公司关联方博创云服致力于主轴和精密轴承维修平台业务,具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和品牌优势。
2023 年 5 月公司收购无锡二轴与精密轴承生产、研发相关经营性资产和博创云服100%股权后,公司产业链向精密轴承和售后服务市场延伸,增强了公司“以精密主轴产品为核心、以机床精密零配件制造为支撑、以配套维修服务为特色”的业务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结构比较稳定,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精密主轴、主辊、弧形导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断以技术研发为突破点,提升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拓展产品应用领域,推进产品结构升级,逐渐将公司产品切入到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经济发展大趋势和产业结构升级的下游应用领域。
2022 年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公司为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3 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公司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经过多年的研发积淀及自主创新,公司已具备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为提高公司产品品质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公司开发新产品和拓展新的应用市场提供了技术储备。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共取得专利 39 项,其中:发明专利 9 项、外观设计专利 5 项和实用新型专利 25 项。经过市场沉淀,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营销体系,拥有较为稳定的客户群体,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分析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发行人选择第一套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公司2023 年最近一次向外部投资者股票定向发行时估值超过 10 亿元,公司预计发行时市值不低于 2 亿元,2021 年和 2022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 43,312,629.51 元和 67,167,594.77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170.02%和83.22%,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项上市要求。
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认定依据
公司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杨锦,认定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12.1(十)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杨锦持有公司 3,003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3.55%,持
股比例大于50%,因此,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杨锦。
2、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杨锦和浦敏敏夫妇,认定依据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杨锦直接持有公司 3,003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3.55%,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其配偶浦敏敏直接持有公司 297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26%,担任股份公司董事,杨锦和浦敏敏合计持有公司 3,3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91.81%。鉴于二人为夫妻关系,同时能够通过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具有控制地位。因此,杨锦和浦敏敏夫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杨锦先生,1960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为3202111960********,高中学历。1977 年 6 月至 1988 年 12 月,任无锡市第二电站锅炉辅机厂金加工车间主任;1989 年 1 月至 2021 年 10 月,历任无锡市第二轴承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副厂长、厂长、执行董事、经理;199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任无锡新航轴承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0 年 5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江苏荣升富达机电有限公司监事;2002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无锡市万特精密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 年 6 月至今,任西藏金茂经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21 年 9 月至今,任无锡阳景执行事务合伙人;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德夫曼监事;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技术部负责人;2021 年 12 月至 2022年 2 月,任股份公司技术部负责人;2021 年 12 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2 年 2 月至今,任股份公司技术研发部负责人;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一品新材料(南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3 年 4 月至今,任雨露精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浦敏敏女士,1964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为3202031964********,中专学历。1980 年 9 月至 1992 年 12 月,任无锡市第二电站锅炉辅机厂办公室职员;1993 年 1 月至 1997 年 12 月,任无锡市新光储运公司办公室管理员;1998 年 1 月至 2001 年 12 月,任无锡市新光钢丝厂财务部出纳;2002 年 1 月至2007 年 12 月,任无锡市万特物资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2002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无锡市万特精密特种轴承有限公司监事;2008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无锡二轴办公室职员;2013 年 7 月至今,任博创云服监事;2015 年 3 月至今,任无锡飒普瑞思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有限公司总经办职员;2021 年 9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有限公司监事;2021 年12 月至 2022 年 2 月,任股份公司总经办职员;2021 年 12 月至今,任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
2024-07-26阳光精机:阳光精机及开源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问题 1.报告期内控制权变动
根据申请文件,
(1)报告期初至 2021 年 10 月,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锦。2021 年 9 月 26 日,伊少春将其占有限公司 9.00%的股权以 208.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锦的妻子浦敏敏,2021 年 10 月 19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发行人有限公司阶段的发起人为吴锋、华芸,2015 年由于伊少春具备主轴行业技术工作经验,有限公司希望引入伊少春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吴锋将 108.00 万元出资额无偿赠与伊少春。
(3)根据申请文件,自然人吴锋报告期内曾持有有限公司 11.00%股权,其于 2019 年12 月将股权全部转让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锦,吴锋同时为无锡同力精密电主轴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山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请发行人:
(1)说明无锡同力精密电主轴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山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技术等与发行人的关系,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况及业务往来情况。
(2)说明伊少春转让发行人股权的背景及原因,股份转让后是否离职并说明去向,说明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未解决的股权代持情形。
(3)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从吴锋处受让股权、获取控制权的过程、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4)说明发行人 2019 年、2021 年连续发生控制权变动,是否符合发行人应当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条件要求,后续是否存在变动风险,补充作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揭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与补充披露
(一)说明无锡同力精密电主轴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山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技术等与发行人的关系,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况及业务往来情况
1、说明无锡同力精密电主轴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山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技术等与发行人的关系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与无锡同力精密电主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精密”)、无锡市中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科技”)主营业务、产品、技术情况如下:
2、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况及业务往来情况
(1)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
2020 年至2023 年,同力精密、中山科技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
(2)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况及业务往来情况
同力精密的主要客户为高校及科研单位,其从事电主轴设计业务,未从事相关生产工作,不存在原材料或服务供应商;中山科技主要客户为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要供应商为电脑生产厂商。
2020 年至2023 年,同力精密、中山科技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合客户供应商。
(二)说明伊少春转让发行人股权的背景及原因,股份转让后是否离职并
说明去向,说明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未解决的股权代持情形
1、说明伊少春转让发行人股权的背景及原因,股份转让后是否离职并说明去向,说明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伊少春转让发行人股权的背景及原因系伊少春基于个人资金需求,希望转让其所持有阳光有限的股权,同时浦敏敏存在受让该部分股权的意愿,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浦敏敏按 208.00 万元的价格受让伊少春持有的阳光有限 9.00%的股权(对应实缴出资为 108.00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由股权转让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于 2021 年 10 月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208.00 万元,对应每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 1.93 元。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阳光有限每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为 1.73 元。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股权转让时阳光有限的净资产并进行适当溢价,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转让时阳光有限对应净资产额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公允合理。本次股权转让真实,浦敏敏与伊少春签署了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并通过自有资金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自上述股权转让实施时至本回复出具日,伊少春始终在发行人处任职,其目前于发行人技术研发部门任职,其股权转让后未离职。
2、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未解决的股权代持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未解决的股权代持情形。
(三)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从吴锋处受让股权、获取控制权的过程、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杨锦受让吴锋股权前,其持有阳光有限 40.00%股权。2018 年 6 月至 2019年 12 月,杨锦通过三次股权转让合计受让了吴锋持有的阳光有限 51.00%股权。杨锦从吴锋处受让股权、交易定价情况如下: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吴锋将其持有的阳光有限全部股权分批转让至杨锦后,杨锦持有阳光有限 91.00%股权并担任阳光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获取了阳光有限的控制权。如上表所示,2018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阳光有限持续处于亏损状态,杨锦经与吴锋协商按吴锋实缴出资金额受让其持有的阳光有限股权,定价公允。杨锦与吴锋上述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签署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综上,杨锦从吴锋处受让股权交易真实,定价公允,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四)说明发行人 2019 年、2021 年连续发生控制权变动,是否符合发行人应当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条件要求,后续是否存在变动风险,补充作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揭示
1、说明发行人2019年、2021年连续发生控制权变动,是否符合发行人应当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条件要求,后续是否存在变动风险
(1)是否符合发行人应当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条件要求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适用指引 1 号》”)“1-5 经营稳定性”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应当保持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的稳定,最近24 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如上所述,2019年杨锦逐步受让吴锋持有的阳光有限股权,并成为阳光有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21 年 10 月,伊少春将股权转让给浦敏敏后,浦敏敏持有阳光有限 9.00%股权,鉴于其与杨锦为夫妻关系,因此自 2021 年 10 月起,阳光有限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锦、浦敏敏夫妇。自2021年10月至本回复出具日,杨锦、浦敏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持续超过 90.00%,且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获得了本次发行申报受理,距发行人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已超过 24 个月,因此发行人符合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条件要求。
(2)后续是否存在变动风险
本次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880.00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9.67%。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以本次发行 880.00 万股股票计算,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锦、浦敏敏所持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股份代持、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同时杨锦、浦敏敏不存在无法偿还大额到期债务的风险。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杨锦、浦敏敏合计持有发行人 91.81%的股权,持股比例较高,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分散,且相较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比例较小;本次发行后,杨锦、浦敏敏预计合计持有发行人 73.76%股份,持股比例仍较高,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动。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锦、浦敏敏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综上,发行人后续发生实际控制人变动的风险较小。
2、补充作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揭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特别风险提示”以及“第三节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部分对相关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控制权变动风险
公司2019年、2021年存在控制权变动的情形。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杨锦通过三次股权转让合计受让了吴锋持有的阳光有限51.00%股权,并成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初至2021年10月,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锦。2021年9月26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同意伊少春将其占有限公司9.00%的股权计108.00万元以20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浦敏敏;同日,伊少春与浦敏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伊少春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9.00%的股权计108.00万元以20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浦敏敏;2021年10月19日,有限公司针对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此,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杨锦变更为杨锦和浦敏敏。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锦、浦敏敏合计持有发行人91.81%的股份,持股比例较高。但是若公司未来发生实控人变更的情形,将可能导致公司治理格局不稳定、决策效率降低进而贻误业务发展机遇,可能造成公司经营业绩波动。”
二、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吴锋及现场走访同力精密、中山科技,并通过天眼查网站查询同力精密、中山科技的企业信息,了解同力精密、中山科技的经营情况、产品、技术情况等及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况及业务往来情况。
2、获取发行人 2020 年至 2023 年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客户供应商清单,核查同力精密、中山科技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况、业务往来情况。
3、访谈伊少春、吴锋、浦敏敏及杨锦,获取发行人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前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了解、核查浦敏敏与伊少春、杨锦与吴锋间股权转让的过程、股权转让背景及原因、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股份代持、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杨锦获取控制权的过程以及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4、获取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及工资明细表,核查伊少春股份转让后是否离职。
5、访谈发行人历史股东,获取现有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文件、发行人验资报告等资料,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未解决的股权代持情形。
6、获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查阅《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了解、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应当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条件要求、后续是否存在变动风险。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同力精密、中山科技的主营业务、产品、技术等与发行人的关系详见本题“一、发行人说明与补充披露”部分,2020 年至 2023 年期间同力精密、中山科技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不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况。
2、伊少春转让发行人股权的背景及原因系伊少春基于个人资金需求,希望转让其所持有阳光有限的股权,同时浦敏敏存在受让该部分股权的意愿,故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股权转让;自上述股权转让实施时至本回复出具日,伊少春始终在发行人处任职,其目前于发行人技术研发部门任职,其股权转让后未离职;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参考阳光有限 2021 年 8 月 31 日净资产并进行适当溢价,定价公允,相关股权转让真实,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未解决的股权代持情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锦从吴锋处受让股权、获取控制权的过程详见“一、发行人说明与补充披露”部分,股权转让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4、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获得了本次发行申报受理,距发行人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已超过 24 个月,发行人符合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条件要求;发行人后续发生实际控制人变动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已就控制权变动风险在招股说明书相应位置作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