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计费竟然被拖欠!会计师事务所起诉,二审胜诉!
企业上市
2024-06-11华剑智能[874317]: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负责人:李惠琦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超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终止中介服务关系,双方对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签订的 IPO 服务协议中的结算条款及结算金额存在分歧,一直未达成一致。
2023 年 10 月 9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106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利息,自合同约定的被告付款期届满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 50%计算(起诉时,暂计算至起诉书日期),共计人民币 31574.79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证据保全公证费人民币 5000 元。
2021-02-05深交所:2021年2月3日,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本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审〔2021〕37 号
关于终止对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0 年 7 月 6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
2021 年 2 月 3 日,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人向本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
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3日
注册资本:8,438.5636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超英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东鹿池路7号
控股股东:叶超英
实际控制人:叶超英、任红
行业分类: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数控智能床垫生产装备提供商,专注于数控智能床垫弹簧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邦尼尔弹簧床垫设备、袋装簧床垫设备和非打结弹簧床垫设备等,广泛应用于床垫弹簧床芯的生产。公司在数控智能床垫弹簧设备领域拥有核心技术优势及可持续研发能力,形成了全面、完善的生产服务体系。
公司作为国内较早专业从事床垫弹簧设备研发生产的公司之一,经过多年的行业深耕与经验沉淀,赢得了国内外众多优质客户的高度认可。目前,公司数控智能床垫弹簧设备不仅服务于喜临门、慕思、顾家家居、全友家私、敏华控股、梦百合、雅兰、梦神、宜奥等国内主流床垫厂商,并成功应用于丝涟、席梦思、舒达、金可儿、爱室丽、礼恩派、希丁安等国际领先企业。报告期内,公司数控智能床垫弹簧设备远销全球 50 余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发展成为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床垫设备供应商。
公司始终重视技术研发,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是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专利共计 87 项(其中发明专利 5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0 项。
五、发行人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以及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一)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发行人主要依靠创新实现发展,属于成长型的创新企业,并促进了弹簧床
垫这一具有百年历史的传统行业与及新技术的深度融合,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依靠创新实现发展
发行人专注于数控智能床垫弹簧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依靠自主创新开展生产经营、实现企业发展,已取得较为丰富的创新成果。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公司在数控智能床垫弹簧设备领域已拥有授权专利共计 87 项(其中发明专利 5 项),在申请发明专利共计 55 项,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0 项,并形成多项核心技术。
公司研发创新实力及技术研发成果受到政府部门、行业以及主要客户的认可:(1)政府部门方面,报告期内公司陆续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可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可的“2019 年浙江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等荣誉,公司产品 SX-100F 数控非打结弹簧生产线、SX-120d 数控袋装卷簧机分别经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可为“2020 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2019 年度‘浙江制造精品’”;(2)行业方面,公司经中国家具协会证明,为国内领先的床垫装备提供商,在床垫弹簧设备领域拥有自主核心技术优势及可持续研发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市场份额及出口市场份额均位居业内前列;(3)客户方面,凭借多年的研发积累和行业深耕,公司产品得到国内外主要床垫企业客户认可,设备出口至全球 50 余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工信部指导发布的中国品牌力指数(C-BPI),2020年床垫品牌排行榜前 15 名床垫企业中的 14 名均为公司的客户(其中 7 家床垫企业报告期内向发行人采购床垫弹簧设备,其余 7 家床垫企业于报告期之前向发行人采购床垫弹簧设备,下同),根据家具行业权威杂志《FurnitureToday》于 2020 年 6 月发布的《2019 美国床垫制造商 Top20》排行榜,公司客户范围涵盖了榜单中的 9 名企业(企业自身或其下属公司),并获得丝涟颁发的“深度战略合作奖”,获得金可儿颁发“2019 年度最佳合作伙伴”称号。
通过技术创新,公司核心技术产品具有较高先进性与领先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相比,公司产品的生产效率、参数覆盖范围等关键指标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技术水平已接近国际领先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均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和行业影响力。
2、发行人为具有高成长性的创新企业
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下游床垫行业,近年来国内外床垫行业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产能增长和升级换代促进了对床垫设备的需求。目前发行人业务规模较小,主要专注于中高端客户,在全球和国内市场的设备销售数量占比仍较低,具有较大的市场拓展空间。最近三年,发行人营业收入规模整体呈较快增长趋势,年均复合增长率近 20%;2020 年 1-6 月,受疫情影响营业收入规模有所下降。总体来看,公司是具有较高成长性的创新企业。
3、发行人促进传统产业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
公司主要产品应用于床垫弹簧床芯的生产。弹簧床垫诞生至今已有超过百年的历史,属于较为传统的产业;床垫弹簧设备属于装备制造业的细分领域,床垫生产设备亦随着各项自动化控制、机械传动、光电传感、软件及系统开发等新技术的应用,由早期较为简单的机械设备逐渐向半自动化、自动化、智能化方向演进。发行人顺应行业技术发展趋势,致力于中高端床垫弹簧设备的研发创新,经过长期自主研发构建了包括全自动床芯生产技术、高速袋装弹簧床芯生产技术、床垫弹簧设备的智能控制系统、多钢丝制造弹簧的卷簧技术、弹簧方位调整装置技术等在内的多项核心技术,并已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各种主流类型的床垫弹簧设备产品的研发生产,是公司盈利能力以及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证。关于公司核心技术的具体情况以及技术优势详见本节之“七、公司核心技术与研发情况”之“(一)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情况”。公司始终重视产品研发创新,通过提升床垫弹簧设备的功能、性能指标及自动化、智能化、集成化水平来满足下游行业日益提升的生产需求,如报告期内公司推出 SX-100T、SX-100F、SX-120DA等具有更高生产效率、更优生产功能和性能且智能化、集成化水平更高的新产品,为床垫行业的产业升级提供更加专业、高效、智能的床垫生产装备,以此促进弹簧床垫这一传统产业与科技创新的融合,提升床垫行业技术装备水平。
(二)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发行人主要从事数控智能床垫弹簧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属于装备制造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业。
综上,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负面清单”规定的情形。发行人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主要依靠创新实现发展,已形成多项核心技术,获得政府部门及主要客户的认可,就有较大的市场拓展空间,属于具有较高成长性的创新企业,并促进了弹簧床垫这一具有百年历史的传统行业与及新技术的深度融合,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关于创业板定位的规定。
六、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规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创业板上市标准为第(一)项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2018 年、2019 年两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784.29万元和 8,974.4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718.15 万元和 8,637.8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叶超英先生,实际控制人为叶超英先生、任红女士,叶超英与任红系夫妻关系。本次发行前,叶超英、任红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69,965,636股股份、4,310,000 股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82.91%、5.11%,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88.02%的股份。同时,叶超英通过担任华剑德益、华剑德良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3.79%、0.59%的表决权,实际控制人叶超英、任红合计控制公司 92.40%的表决权。
1、叶超英先生,1958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绍兴内燃机配件厂技工、绍兴电器厂技工、绍兴市越城蕺山弹簧机械厂负责人等。2001 年 5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华剑机械厂负责人,2004年8 月至 2019 年 9 月历任绍兴华剑监事、绍兴华剑及华剑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9 年 9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华剑德益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剑德良执行事务合伙人、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商会会长。
叶超英先生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于 2007 年、2010 年、2013 年获得绍兴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取得授权的境内专利中叶超英先生作为发明人参与的专利共 29 项,其参与研发的“SX-200 床垫床芯自动串簧组装机”、“SX-60 型床垫弹簧卷绕机”、“SX-80 数控床垫弹簧自动卷绕机”等项目已通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成果鉴定,“LFK 弹簧床芯成套设备研制开发”、“SX-820i 全自动弹簧床芯生产线”、“SX-100F 数控非打结弹簧生产线”等项目均已通过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成果鉴定,其中,“SX-100F 数控非打结弹簧生产线”经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可为“2020 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
2、任红女士,1960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曾任职于绍兴丝织厂、绍兴电器厂、绍兴市越城蕺山弹簧机械厂等。2001年至 2004 年任职于华剑机械厂,2004 年 8 月至 2019 年 9 月历任绍兴华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华剑有限董事;2019 年 9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874317 证券简称:华剑智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6 月 6 日,我公司收到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6 月3 日作出的(2024)浙 06 民终 999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负责人:李惠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超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终止中介服务关系,双方对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签订的 IPO 服务协议中的结算条款及结算金额存在分歧,一直未达成一致。
2023 年 10 月 9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106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利息,自合同约定的被告付款期届满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 50%计算(起诉时,暂计算至起诉书日期),共计人民币 31574.79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证据保全公证费人民币 500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2 月 6 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2023)浙0602 民初 1028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服务费 424000 元,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该款自本院送达到被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2、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服务费 614800 元,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该款自 2023 年 4 月 3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3、驳回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3 日作出(2024)浙 06 民终 99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系由于双方对结算条款及金额存在分歧导致,对公司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积极推进相关执行工作。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浙 06 民终 999 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