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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薰盒内暗藏隐形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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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南湖晚报

N通讯员 小 薇

香薰盒、充电宝、汽车钥匙、手表、打火机……你能想象这些我们生活中的常用物品,经过改装,摇身一变就成了“偷拍”“偷听”工具吗?

近日,李某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由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平湖市人民法院。

“警察同志,请看看这个香薰盒是不是有问题?”平湖人小王是一名摄影发烧友,在逛贴吧时偶然间看到有人发帖出售偷拍神器,就在好奇心驱使下,添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对方热情地向小王介绍了各类样式的偷拍设备。“他说有香薰盒、充电宝、汽车钥匙等各种样式的……”小王下单了一个香薰盒样式,两天后就收到一个到付的快递,里面的东西看起来就是一个普通香薰盒。“没想到连了手机后,它还真能拍摄!”2023年12月16日,平湖警方根据小王提供的线索,将李某抓获归案。

据李某交代,其原本从事户外摄像头安装工作,因嫌工资收入低,就辞职在家,日常上网过程中看到有人高价售卖偷拍摄像头,就想着买些原材料自己组装后再高价卖掉。“比如香薰盒偷拍设备,外壳进价30元左右,我在里面安装了小摄像头和电池板,成本大概200元,一般我卖850元一个。”经查,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间,李某共计非法生产、销售装有窃照功能的设备17台,非法获利5000余元。经鉴定,李某销售的香薰盒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我知道他们买这些设备可能是为了偷拍美女,但当时我一门心思想着赚点钱,就不管那么多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李某流露出悔意,但为时已晚,等待李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随意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设备,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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