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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孩子小区骑车玩耍刮伤私家车 责任由谁担?

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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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饶俊华)7岁的婷婷在小区骑自行车玩耍,不小心蹭到停放的私家车,并在车辆车门上留下明显刮痕,婷婷随即离开了。车辆损失该由谁承担呢?

“车主调取监控找到了婷婷家长,家长理应承担赔偿责任。”7月16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洁介绍,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婷婷父母赔偿车主车辆维修费和交通费共计800元。同时,提醒家长们,当前正值暑假,一定要多关注孩子安全,避免孩子受到侵害的同时也要防止孩子侵害他人权益。

艾先生和婷婷家同住一个小区,该小区内道路旁边划有停车位,业主车辆都在地面停放。一天,艾先生妻子突然发现,自家停放在停车位的小轿车一侧车门有明显刮痕,她随即打电话报警,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发现,是一个小女孩在小区里骑自行车玩耍时,不小心把车剐蹭了,小女孩随后就骑车离开了。

办案民警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婷婷和其父母承认艾先生车辆系婷婷骑自行车剐蹭,但双方对车辆刮痕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修复产生了分歧。

艾先生将车辆进行喷漆维修后,一纸诉状将婷婷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车门所产生的喷漆维修费700元、维修车辆产生的交通费100元、误工费用2000元。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婷婷在骑自行车时造成艾先生车辆受损,艾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其享有的物权具有排他性,故有权向对方请求财产损害赔偿。因婷婷在本次事件发生时,属未成年人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艾先生出示的车损报告证明及维修车辆的收费票据可以证明,车辆受损部位的修复产生的维修费为700元。另外,依据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婷婷作为一名未满8周岁的儿童,独自在小区内骑自行车玩耍,其监护人并未在现场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未尽到监护职责。综上,艾先生请求偿还车门的喷漆修理费7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艾先生请求赔偿误工费2000元。本案中,艾先生的人身健康并未因此事件造成损害,现其以车辆受损主张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的误工损失。故艾先生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艾先生对于交通费100元的诉求,其提交了相关票据予以证实,其主张金额符合因维修车辆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损失。艾先生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婷婷父母支付艾先生维修费700元、交通费100元。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破坏他人财产 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当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破坏了他人的财产时,我们需要认识到,监护人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洁介绍,即使是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其责任。

张洁说,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完全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因此,监护人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责任感,尊重他人的财产和权益。同时,未成年人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学会承担责任和改正错误。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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