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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可拒绝并向监管报告 高频交易中异常交易行为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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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投资者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二是投资者拒绝配合券商就程序化交易开展尽职调查,或者拒绝接受券商的核查和检查;三是投资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或者程序化交易委托出现重大异常;四是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五是投资者实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与券商验证测试、风险评估的系统不一致;六是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示范文本》给出了高频交易的定义,即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频交易:一是单个账户在单个证券交易所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二是单个账户在单个证券交易所每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三是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示范文本》还明确了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客户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券商为经纪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可结合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协议。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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