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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完煤油罐车直接装食用油”危害有多大?涉嫌犯罪该怎么罚?监督短板怎么补?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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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流通到最终的消费,食品安全风险几乎无处不在。但是,对于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存在着公众关注不够、政府监管不足等问题。此次罐车运输乱象的曝光,会使公众产生新一轮的食品安全焦虑。”

对于“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的罐车运输乱象,7月8日,江南大学商学院教授、社科处处长王建华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

据新京报7月2日报道,一些普货罐车“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而为了节省开支,不少罐车在换货运输时并不清洗罐体,一些食用油厂家也不严格把关,没有依照规定去检查罐内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

“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的罐车运输乱象,涉嫌违反哪些法律法规?如何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建设?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食品安全领域及刑法领域的专家学者。

涉嫌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虽然中储粮已经开始进行大规模排查行动,但是想要保障食品安全,显然不能止步于企业自我检视,前置相关监管工作、落实法律法规是之后更为重要的步骤。”王建华指出,该事件之所以会发生,除了物流商唯利是图外,也与法制法规不健全、执行不严格有关。

2014年开始实施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或容器运输。还提到,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食物经济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杨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这是一个推荐标准,而非强制要求。“之所以是推荐而非强制,主要从政策的角度,我们国家食品运输产业链发展还处于初期,需要鼓励行业的自由竞争,如果出台食用油必须强制使用专用车辆的标准,对非专业化的运输车队,可能是灭顶之灾,难免出现经常空运的情况,可能导致市场盈利能力骤降。因此权衡下最终出台推荐性的标准,但这也是一种对行业发展的引导。”

尽管“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非强制要求,但卸完煤制油的罐车在未洗罐的情况下装运食用油,涉嫌违法。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表示,煤制油主要就是碳氢化合物,其中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对人体有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吃得越多则毒性越大,苯或氨基苯成分较多时,还可能影响造血功能。”

朱毅认为,如果运输食用油的罐车还去运输其他化工液体,其风险更是难以预料,“如果都不知道这个油里面有什么样的污染物,更是防不胜防,如果毒性大的化工液体残留在里面,直接接触或者吸入都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比如说有机溶剂、酸、碱、重金属等等,有可能对呼吸系统、消化系统都会造成损伤。”

王建华指出,此次曝光中提到的“液蜡”和“白油”都属于“矿物油”,含有多环芳烃等潜在致癌性物质,与食用油混装还不清洗或清洗不彻底,显然是涉嫌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提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这个案件非常恶劣,对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对中国食品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严重破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叶竹盛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本案中对司机、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可以适用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建设?

“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比较复杂,可能从食品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去看,更好理解。我国的食品产业规模庞大、种类复杂,生存环节和区域分工细化,食品生产和消费的时空距离不断拉大,信息不对称程度持续提高。特别是流通环节的主体数量较多,流通过程趋于复杂,一直是监管的难点,面临更加严峻的食品安全治理环境。从此次媒体报道出来的情况看,运输车队是利用了制度的空间。在复杂的消费环境下,由于超大规模人口国家产生的巨大食品需求,庞大的食品产业链总会涉及多种多样的食品安全问题。”

杨鑫介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做过很多努力,但基于经济发展和食品安全平衡的角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执行力度和落地情况有待进一步提升。“过于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对于还在发展初期或发展中的食品企业来说,可能会直接影响产业的发展。”

回顾食品安全领域过去的案例,相应的政策往往是发生了较大事件后才有所改变调整,出了事才弥补的惯性,使得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建设上,存在滞后或惰性的问题。

杨鑫建议,相关的法律制度应该要更加严厉一些。然而,仅靠政府抽查或者行业自律,对于如此庞大的流通环节,从技术和可操作性上,较为困难,也非长久之计。尤其流通领域,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力量,包括协会、媒体、消费者等主体,去监管大量的环节。

具体执行上,可以建立一套激励机制,鼓励食品系统的参与者进行主动监督。“因为食品安全是一个公共产品,监督保证了大家的权益,应给予奖励性的补助。把食品安全的责任,让全社会共同承担起来。政府有责任去做这些事,但从实际能力来说是有限的,应该形成多方的合力。”他表示,欧洲有社团的传统,愿意来做这样的事,我们可以以协会、媒体或其他专业性机构牵头来做,构建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力量。

“技术上需要精量型的检测技术。经过这件事之后,对于大型散装油或其他产品的检测技术很可能会有一个快速进展,不然难以建立长期的机制。”而制度上,杨鑫建议清晰明确各方要负责的环节。

他表示,食品安全领域真正的大问题还是源头的问题,流通环节往往是扩大发散。而终端零售或批发市场,可能存在好坏掺杂、修改保质期、变质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大家去监督。

“有时是一个阶段性或发展的问题,不是单纯的食品安全问题。与社会分工、政府多重目标的考虑也有关系。现在食品安全相对做得比较好的产业,正是以规模化大型企业为主导的领域。从长远来看,产生了规模,更容易监管,产业集中度提高,食品安全的问题才能得到缓解。食品安全还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分工专业化和区域专业化带来的这些难题,还需要很高的智慧与耐心去推动解决。”杨鑫说。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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