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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方面落实物业管理服务需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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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河北三方面落实物业管理服务需求标准

本报讯 记者张炎报道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落实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提出了三点要求。

在提高思想认识方面,《通知》强调,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提高政府采购质效的重要环节,《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为制定物业采购需求提供了科学化、标准化参考,有利于对政府采购源头和结果实施精准管理,在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预算单位应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运用《标准》,合理制定采购需求,不断提升采购文件的编制水平。

对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通知》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明确采购人需依法依规确定采购需求,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具体要求,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合法、合规、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可以对《标准》所列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作必要的调整,也可以对相关指标提出更高要求,但不得超出实际需要;二是规定采购人设定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需由经许可的单位提供的服务,如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维修等,采购人可另行采购,也可将相关内容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中采购;三是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在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方面,河北省财政厅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在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及《物业需求标准》的规定进行采购需求管理的,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主管预算单位也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管理的日常指导监督,对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未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或对采购项目进行分拆规避采购需求调查的,应督促其整改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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