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媒体滚动

关注

转自:河工新闻网

全省各用人单位:

我省已进入高温季节,为保障劳动者在高温期间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预防发生职业性中暑事件。

二、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7〕20号)和《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46号)的有关规定,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四、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让我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为确保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发展共同努力!

河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

编辑: 李飞  责任编辑: 王红润  审核: 王书军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