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兴安北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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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兴安北大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原客户经理刘天春在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向客户发送回访内容并提供答复口径的行为。上述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切实加强合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