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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魏新河”事件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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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理工大学魏新河教授”引发网络关注。其于2022年至2023年报名参加十余场在全国多地举办的学术活动,然而,我国并没有“辽宁理工大学”,“魏新河”受到质疑。

官方通报:因涉嫌招摇诈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虽然一些公开信息疑似已被删除,但记者根据找到的信息判断,2022年至2023年底,“魏新河”报名的学术活动超过了十次,其中不乏著名高校举办的活动。

大皖新闻记者获悉,“魏新河”在报名参加学术活动时曾留过一个固定电话号码,经查询发现,号码是辽宁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一个科室公开的办公电话7月1日,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该局确有一位名叫“魏新河”的工作人员

7月4日,辽宁省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发布《关于网络反映魏新河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魏新河确系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自2022年以来,为提高知名度等个人目的,多次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虚假身份参加线上线下学术交流活动。目前,该局已停止魏新河工作。魏新河也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说法

民事责任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如果“辽宁理工大学”真实存在,该大学也真的有名叫“魏新河”的教授,则冒名的魏新河侵害了真正大学教授的姓名权、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过该事件中,辽宁理工大学是虚构的,故尚不涉及此项责任

但是,如果魏新河的行为给参与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如利用学者的身份捞取讲课费、咨询费、顾问费,误导他们与其进行学术合作或投资等,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作为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的工作人员,魏新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他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作为魏新河的工作单位,也可能因为监管不力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魏新河冒充不存在的“辽宁理工大学教授”身份,多次参加线上线下学术交流活动,从而获取提高个人知名度等非法利益,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律师认为,魏新河不仅多次实施该行为,还利用虚假身份在学术领域造成了一定影响,可能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律师提醒

对于此类事件,我们应该依法严肃处理,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监督,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张燕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大皖新闻、潇湘晨报、锦州市林草局官网

编辑:小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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