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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后拒绝返岗,公司予以辞退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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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

在享受完法律规定医疗期后,

拒不返岗的,

公司能否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涉员工病假后拒返岗的劳动纠纷案件。

郝某(化名)是某公司员工,2014年7月双方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9月,某因患病开始休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按照某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享受的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制度的设定是一种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制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多次微信、电话通知,还先后三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某按照公司制度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如无法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休假建议应返岗上班或协商调岗事宜。

某收到通知后不予回应或称因身体情况无法返岗上班。

2023年7月22日,某公司就解除与某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并取得同意。

同日,某公司向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某医疗期满后未返岗,对公司协商调岗亦不予回应为由,依据法律法规解除与某的劳动合同。

某认为某公司系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认为某公司解除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某公司违反法定程序,系违法解除,裁决某公司支付某经济赔偿金14万元。

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期届满后,某面对某公司多次微信、电话通知及三次书面通知,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的休假条,且未返岗从事原工作或与公司协商调岗从事其他工作,某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未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瑕疵,但该程序瑕疵可通过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加以补正,并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劳动合同亦不因此而归于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该案中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俗称“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了该案所涉情形外,如果用人单位以存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只要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同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

最终,郝某入职某公司至离职的工作年限按19. 5个月计算,月工资以双方确认的3821元/月为准,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某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及代通知金3821元。

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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