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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券商!民生证券及2保代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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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河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凯、马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天力锂能首发上市保荐机构,未有效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及时发现天力锂能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重大投资协议未及时披露等问题,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民生证券及2名持续督导的保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河南证监局还发布了《关于对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瑞庆、李艳林、李洪波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重大投资协议未及时披露;

3、销售收入会计核算不准确;

4、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5、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情况披露不准确等情形。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凯、马腾:

我局在对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锂能)现场检查中发现天力锂能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重大投资协议未及时披露等问题。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天力锂能首发上市保荐机构,未有效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及时发现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7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李凯、马腾作为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忠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6月23日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王瑞庆、李艳林、李洪波:

经查,我局发现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11月,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采购预付款,但采购协议未执行,预付资金被实际用于增资公司控股股东王瑞庆参股的其他企业,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600万元,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000万元。公司 2022 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未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重大投资协议未及时披露。2023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力)与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四川天力计划在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四川天力锂能新材料产业园。公司签订上述协议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是销售收入会计核算不准确。公司在部分销售业务中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 2022 年度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多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5,066.12 万元。该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是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公司部分在建工程转固时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2023年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多确认营业利润49.31万元、在建工程 12,258.68万元,少确认固定资产12,209.37万元。该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四条、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是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披露不准确等情形。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瑞庆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艳林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李洪波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瑞庆、李艳林、李洪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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