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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革命案件行使检察职能的机关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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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提供:江西省档案馆)

这是1932年1月2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下称《纲要》),收藏于江西省档案馆。

《纲要》共14条,对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性质、任务、领导体制、职权等作出规定。《纲要》第一条规定,政治保卫局在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管辖之下“执行侦查、压制和消灭政治上经济上一切反革命的组织活动及侦探盗匪等任务”。《纲要》第四条规定,国家政治保卫局设委员会,国家政治保卫局局长任委员会主席,并可以列席人民委员会,有发言权。委员中有一人同时担任最高法院检察员。

根据《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六号)和《纲要》规定,政治保卫局对于反革命案件行使侦查、逮捕和预审职能,预审之后“以国家原告人资格,向司法机关(法院或裁判部)提起诉讼,由国家司法机关审讯和裁决”。例如,在1932年7月30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审理李军彪一案时,江西省政治保卫局执行部部长周兴作为国家原告人出庭支持公诉。

《纲要》是苏区政治保卫机关的组织法,为政治保卫局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

(文字:闵钐 骆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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