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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租房如何做好“安居”服务?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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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韩沛)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是多少?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由该厅起草的《广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租房保障应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筹做好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保障工作。

对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拟提出可直接申请公租房保障。对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则对收入、住房、财产等审核提出相应要求。比如对住房的审核,申请人家庭要在当地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面积。比如对财产的审核,拟提出保障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当地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15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等。

在配租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市、县(市、区)应明确实物配租的户型与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确定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标准。各地确定的实物配租,原则上人均不应低于13平方米,户均不应低于20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人均不应低于13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存在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等七种行为之一的,或将被记入广西住房保障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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