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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未成年人文身?这钱赚得昧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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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邯郸晚报

本报讯(邯郸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曹楚琦)“我的孩子去年因为无知去文了身,今年很可能因为这个原因无法正常入学,希望我们的遭遇能让其他孩子引以为戒。”7月4日,市民郭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8181890,讲述了自己孩子的遭遇。

据郭先生说,他的孩子小郭今年初中毕业。去年9月满14周岁时,孩子和朋友一起去了丛台区土山前街一家文身店。孩子说,去店里时没有拿任何身份证件,店家也没有核实他们的实际年龄,就与他们约定了文身事宜。

当天,小郭在缴纳了600元文身费后,店家为其设计并完成了手臂上的文身。回到家后,郭先生才发现此事。郭先生痛心地说:“店家的文身行为会造成小郭无法正常入学,而且在今后的入伍、就业中均会受到歧视和阻碍,对孩子的影响太大了。”随后,郭先生因退款赔偿事宜与店家协商无果。小郭刚中考完,面临升学,郭先生无奈之下向媒体诉说遭遇。

针对小郭的遭遇,记者咨询了常年关注未成年人健康的公益律师孙玉鹏,孙律师说:“小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店家为他提供的文身服务在未经其父母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形下,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小郭父母在履行监护义务过程中存在失职,店家亦存在核查年龄信息不到位的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孙律师介绍:“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因存在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标签化等危害而倍受社会关注。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6月6日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切实解决引导、教育、监管等方面问题,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中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孙律师说。

此外,孙律师建议,郭先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文身店家相关违法行为,之后,郭先生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民事诉讼。因为,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室”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并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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