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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白色狮子猫,到货黑灰短毛猫

媒体滚动 2024.07.05 07:36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 讯 员 童 法

本报讯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价格实惠,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方式。然而,当遇到网络购物中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甚至相距甚远的情况,该怎么办呢?日前,桐乡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家因出售与约定不符的宠物猫,构成欺诈,被判令退还买家购猫款900元,并赔偿其购猫款3倍的损失2700元。

“可爱小白猫,在线求带走!”一天,王某通过某短视频App搜索到某电子商务经营部开设的宠物猫销售店铺,看着软萌的小猫咪,他毫不犹豫添加了商家微信协商购买猫咪。通过微信视频选购,王某选定了一只“纯白异瞳长毛狮子猫”,并支付购猫款900元。

王某满怀期待等待爱宠的到来,但收货后却发现宠物猫与视频看的“货不对板”。“我挑选的是一只纯白色狮子猫,收到的却是黑灰色的短毛猫!”王某立即联系商家讨要说法,对方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最后无奈答应补发白色狮子猫,但却一直拖延未履行。

王某多次联系商家,对方迟迟不履行补发,到最后更是彻底失联了。无奈之下,王某便以商家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购猫款并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王某与商家在微信协商达成宠物猫买卖合同,双方应按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王某基于商家对宠物猫的描述作出了购买的行为,但商家实际交付的宠物猫毛色、品种均与双方约定不符,存在较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家销售的宠物猫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属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该商家不仅未补救,还对王某的诉求虚假承诺,拖延不履行,其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认定构成欺诈,应当退还原告购猫款并赔偿3倍损失。

经办法官表示,近年来,各类网络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呈现爆发性增长,但个别商家进行虚假宣传、欺诈交易导致产生网购纠纷。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保持理性消费,网购商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尽可能选择正规合法、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且交易应通过平台进行,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平台进行维权;二是对网购宠物交易相关的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票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应注意保存,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提醒网络经营者,应当做到合法、诚信经营,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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