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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为市场经营主体“松绑”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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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淄博正式实施《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简称《办法》),明确101种容错纠错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办法》明确了6条29项内容,对相关问题的表现形式、认定方式等进行了细化,以此推动免罚轻罚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高效适用。与此同时,官方还配套出台了《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2024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三项清单,梳理轻微违法不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33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50项、减轻处罚事项18项,总计101项内容,统一了免罚轻罚尺度,在减罚金额等方面全面突破。

7月1日上午,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最新《办法》,对辖区内某经营单位进行了相应处罚。根据官方描述,博山区某辉超市店经营过期双汇火腿肠10支,违法所得0.4元,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予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Q趣火腿肠10支。而在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最低将处罚5万元。

当日,同类案件博山城西某哥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曾一玲抢红包(调味面制品)14袋,违法所得0.5元,未进行索证索票,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减轻处罚,罚款1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曾一玲抢红包(调味面制品)14袋,没收违法所得0.5元。

据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沛法介绍,此次《办法》的制定,在减罚、免罚力度和覆盖面上都在全省领先,同时,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无证经营的免罚力度上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免罚’不等于‘免责’,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应当依法处罚,要做到宽严相济,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张沛法说。

“我们探索经营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就是为了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周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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