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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合力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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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劳动午报

相关部门应共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改进和优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服务方式,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构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网”,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近年来,辽宁省沈阳市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全市14个仲裁大厅建立了多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一体化保障中心,多部门联合帮劳动者解难题;“调、裁、诉”有机结合,将劳动仲裁与司法调解、起诉立案有机衔接,劳动者遇到复杂难题也能得到解决;建立劳动争议智慧调解中心,通过线上传输文件、视频连线调解等方式,有效缩短了案件处理的时间。(7月3日《人民日报》)

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的劳动者。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就业“蓄水池”“稳定器”作用日益显现,蕴含着巨大的发展动力和潜能。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新就业形态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等特点,部分从业者面临工作时间过长、平台规则制定不够透明等问题,不同用工模式对传统用工管理、就业服务、劳动保障权益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一道必须细致解答的现实课题。

要以公正司法守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防线。要充分发挥司法作用,对恶意规避劳动法、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依法严厉追责,将其纳入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促进企业进一步依法合规用工,维护好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要深化诉源治理,司法机关应加强与人社、工会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让大量劳动争议纠纷化在源头、解在诉前、消在萌芽,从源头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要建立人民调解、劳动仲裁、行政裁决等多元劳动纠纷处理机制,推动企业内部建立多种形式的沟通对话机制,构建新就业形态用工的综合治理格局,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就业环境,提供更多更优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平台企业要强化自律,提高用工规则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自觉履行应承担的用工权益保障责任,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需多方形成合力。推动新就业形态发挥更大作用,不能只关注其吸纳就业人口、缓解就业压力、有效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积极因素,更要留意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等问题,要给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可靠的保障、实打实的红利。要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改进和优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服务方式,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构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网”,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加强劳动权益保障就是夯实民生之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要为他们创造更为良好的从业环境、更有前景的发展环境,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质增效,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有保障。

□潘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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