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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采购中的知识产权应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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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放眼国际看创新采购】

创新采购中的知识产权应归谁

由于采购实体支付全部费用,通常会认为自己有权获得所有成果。然而,若将这些成果附带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共购买者,则可能会影响公共采购对创新者的吸引力。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供应商比公共购买者更有条件将公共采购产生的创新成果商业化,确保知识产权得到适当保护。因此,欧盟委员会认为,公共购买者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与公共合同相关的知识产权分配问题,并将公共利益和政策目标考虑在内。

通常做法

在通常情况下,欧洲的主要贸易伙伴将与公共采购相关的知识产权分配给参与的经济运营商,除非存在特殊公共利益。大多数欧盟成员国的公共采购法律框架并未对知识产权的分配问题予以明确,而由公共购买者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知识产权的分配。目前,欧洲有11个国家通过了关于公共采购中知识产权分配的政策,原则上将知识产权所有权留给供应商。例如,比利时、西班牙通过公共采购立法确定;芬兰、法国和瑞士通过政府合同的一般条款确定;爱沙尼亚、爱尔兰、卢森堡、匈牙利和斯洛文尼亚通过官方准则确定。

因此,欧盟委员会认为,公共购买者应考虑将知识产权留给供应商,除非有特殊公共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在知识产权留给供应商的情况下,公共购买者仍可以保护自身合理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因此,公共购买者有必要保留以下内容,并将其反映在合同中。

一是足够的使用和改编权,即使用和改编创新解决方案的免版税权。为了便于使用和改编,公共购买者必须能够访问创新解决方案的文档,且可能还需要与(有限数量的)同行(如需要与公共购买者的解决方案互联的其他管理部门)共享该文档的权利。

二是有条件的许可权。公共购买者应有权要求供应商向某些第三方授予许可,以便在公平合理的市场条件下为公共购买者修改解决方案。如果供应商拒绝这样做,则公共购买者应有权将此类许可证交给第三方,以保护公共利益。

三是适当的发表权。如果所有的成果都需要公开(如某些政策报告或研究的版权),则最好将知识产权留给公共购买者。但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留给供应商,则应确保派生数据的访问权和发表权。比如,公众感兴趣的某些公共数据,或者公共购买者可能希望自愿发表以使第三方能够重新使用的信息。

总之,将知识产权所有权留给供应商,可以促进创新解决方案的商业化,充分保护公共购买者的合理利益,降低公共部门的采购成本。因此,欧盟委员会建议其成员国考虑在上述条件下将知识产权所有权留给供应商,并确保企业创新的激励措施不被扭曲、市场准入不被排除。

实践案例

以爱尔兰都柏林市议会预商业采购项目为例,近年来,都柏林的降雨量经常超过现有的排水系统。这由极端的天气事件引起,并因排水沟和沟壑的堵塞而加剧,导致都柏林市区道路和财产被淹。为此,都柏林市议会开展了一场沟壑监控解决方案的创新采购竞赛,以研发低成本、可扩展且可行的解决方案。为帮助参与公司在采购流程之外进一步发展,都柏林市议会授予了他们知识产权,但同时保留了某些使用权。如果这些公司在3年内未将其用于商业开发,则这些权利将归还给都柏林市议会。

又如,欧盟委员会与欧盟成员国、挪威和列支敦士登合作,旨在共同创建欧洲区块链服务基础设施。这是面向欧盟公民、企业和公共管理部门的新型跨境服务,需要新的区块链创新来提供高吞吐量的跨境公共服务,并具有高标准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同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此,欧盟委员会启动了欧盟区块链预商业采购,以开发和测试新的创新解决方案。其中,欧盟委员会允许供应商获得知识产权所有权,同时项目所涉及的国家保留了足够的使用和改编权、有条件的许可权和适当的出版权。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欧盟战略自主和安全的原因,欧盟还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欧盟有权反对向第三国转让知识产权或许可;二是仅限于在欧洲经济区国家建立和控制的经济运营商参与采购;三是70%的合同工作和100%的安全组件工作须在欧洲完成;四是欧盟有权要求将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以防供应商在欧洲采购后4年内没有将成果商业化,或供应商没有遵守履约地要求,或供应商的合并将对欧盟战略自主权和安全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节选自《欧盟创新采购指南》,由本报记者张舒慧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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