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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孙未尽赡养义务要求等额继承遗产,法院这样判→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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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小儿子夫妇放弃外出打工赚钱的机会,在家照料老人4年半;老人的大儿子、女儿每人每月补贴500元给老人的小儿子。老人去世后没有遗嘱,留下的一套房子及60余万元各继承人要求等额分配遗产。那么,老人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呢?近日,南宁横州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法定继承案件。

黎某与蒙某夫妻俩共养育有四个子女,两位老人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各继承人就遗产分配份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大儿子和二儿子之女(即老人的孙女,因二儿子早于两被继承人去世,其女代位继承)将小儿子及其配偶诉至法院。

两位老人生前有工资收入、存款,不需要子女在经济、物质上的供养,但因年龄、身体的原因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亲属子女特殊照料和给予精神慰藉。在两位老人坚决不接受聘请外人护理,只接受自己家人照顾的情况下,小儿子夫妇自愿放弃外出打工赚钱的机会,担起照料两位老人生活的重任,一照料就是4年半,不仅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承受着精神上的巨大压力。

两位老人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的不动产产权、40余万元存款以及20余万元抚恤金,均由小儿子暂代管理。大儿子、孙女要求等额分配遗产。小儿子夫妇则认为,各继承人分割财产应当先清偿扶助与照顾两位老人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丧葬需要支出的费用等,他们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大儿子和孙女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大儿子、女儿没有参与护理父母,其间虽然每人每月补贴500元给小儿子,但远远达不到照顾两位老人所需要付出的人力成本。孙女出嫁后一直在本地居住,在其有条件及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出资补贴也没有关心及照顾过两位老人。据此,可以认定小儿子对两位老人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大儿子、女儿及孙女可以少分。两位老人生前与孙女不存在抚养、赡养的关系,孙女无权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遗产由小儿子继承50%的份额,大儿子、女儿各继承20%的份额,孙女继承10%的份额,不动产产权归小儿子继承所有。抚恤金由小儿子占50%的份额,大儿子及女儿各占25%的份额。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小儿子夫妇放弃外出打工赚钱的机会,照料两位老人4年半,其付出应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肯定,也应予以鼓励和倡导。“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孝敬长辈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照顾、陪伴与关心,子女应当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人的精神需求。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杨晓芳

编辑 | 高纬

校对 | 卢小青

审核 | 姚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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