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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失去明眸,他的工伤待遇谁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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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止缴纳社保费,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该由谁来保障?针对这一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某某诉某旗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检察监督案给出了答案。

记者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立足行政诉讼监督这一行政检察最基础、最核心职能,高质效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阿拉善盟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案件便是典型代表。该案于今年1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23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飞来横祸,他失去了一只眼睛

张某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10年1月,他与某染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稳定的工作让原本四处奔波的他感到十分满足。然而,2011年3月26日的一场意外却将他带向了一个绝望的世界。

那天,张某某像往常一样在厂里忙碌着。在处理烧碱泵内溶液结冰的过程中,由于烧碱突然喷出,没有采取面部保护措施的他来不及躲闪,钻心的疼痛瞬间让他再也无法睁开眼睛。在随后的治疗中,医生确认烧碱导致张某某眼部烧伤、角膜自溶穿孔,伤害不可逆,他的一只眼睛眼球被摘除,另一只眼睛也只能勉强使用。

2011年7月,张某某所受的伤被某旗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下称“社保中心”)认定为工伤。2014年9月,经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2016年1月,社保中心向张某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560元。2019年5月,经阿拉善盟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仍为六级。

失去了正常的视力,张某某的日常生活充满了不便。更令他焦虑的是,他再也无法从事之前的工作了。2019年9月,经张某某申请,某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张某某与某染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染料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万余元。

眼部的后续治疗,上有老下有小的现状,让张某某一家面临捉襟见肘的困境。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成为他们一家未来生活的最大保障。

然而,仲裁委裁决的补助金额远远没有达到张某某的预期。“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都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遭受工伤后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染料公司还在正常运转,我的正当权益为什么就不能得到公正的维护?”张某某心有不甘,依靠仅存的视力开始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也踏上了依法维权的征途。

依法维权,却屡屡受阻

2019年10月,张某某以某染料公司为被告、社保中心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染料公司的劳动关系,由染料公司、社保中心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各15万余元。

2020年3月,法院判决支持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行政争议为由,驳回了张某某该部分诉讼请求。2020年4月,社保中心作出说明,认为某染料公司仅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至2014年底,应由染料公司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在随后的日子里,张某某继续为维权努力着。2020年5月,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中心的说明,并按照六级工伤标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万余元。同年6月,社保中心撤销上述说明,张某某遂撤回起诉。之后,张某某两次向社保中心递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付申请书,但社保中心均未作出答复。

和社保中心沟通无效后,2021年4月,张某某又一次将社保中心起诉至法院。同年11月,法院认定社保中心以某染料公司欠缴工伤保险费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判决社保中心依法核定并支付张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22年5月,社保中心核定后,由某旗人社局向张某某作出《答复意见书》:按照2014年全盟职工月平均工资4660元的标准向张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万余元,2015年1月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张某某不服该答复,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答复意见书》,按照15万余元的标准重新核定并支付。法院认为,张某某要求核定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已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且判决结果已生效,张某某系重复诉讼,遂裁定不予立案。张某某后上诉至阿拉善盟中级法院。阿拉善盟中级法院认为,张某某的前诉系要求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后诉系因对社保中心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指令某旗法院予以立案。

某旗法院重新立案后,又以核定标准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社保中心的行政事权,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于2022年12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此后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法检合力化解工伤争议

2023年初,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下称“阿拉善盟分院”)在开展行政诉讼专项监督中发现该案线索。阿拉善盟分院初查后将该案交由某旗检察院办理。某旗检察院及时向张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和维权诉求,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并将涉及的司法救助线索移送给阿拉善盟分院综合业务部门。

“我一直不服,但我已经筋疲力尽,无能为力,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维护我的正当权利。”事故已经过去了12年,张某某也从当初的风华正茂变得满面沧桑,年近不惑之年的他在事故发生后生活似乎停摆,维权已成为他的执念。

面对法院、社保中心及某染料公司与当事人的反复纠扯和一直在空转的程序,检察机关决定主动出击。2023年4月12日,阿拉善盟分院召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等共同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听证员经过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某旗法院变通执行阿拉善盟中级法院作出的指令立案裁定,立案后又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数额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能直接解决的范围为由,未进行实体审理,就直接以判决的形式再次驳回张某某的起诉。该违法事实属于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情形,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条件且有监督必要。

同时,通过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可以明确某旗法院民事生效判决书确定张某某与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保中心应以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797元)为基数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保中心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2023年4月21日,某旗检察院向某旗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某旗法院予以采纳。再审期间,法检两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检察机关对张某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对其因依法维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经过法检两院办案人员的共同努力,张某某与某染料公司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数额和赔偿标准达成和解协议,染料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张某某支付了剩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万余元。张某某也签收了社保中心给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万余元。至此,张某某的合法诉求全部得到实现,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针对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某旗检察院向当地人社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辖区内社会保险费用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行排查。人社部门高度重视,全面排查了辖区内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该案的成功办理也为阿拉善盟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今年2月以来,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阿拉善盟检察机关聚焦社保领域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支付方面存在的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问题,加大了依职权监督力度。截至目前,已办理工伤领域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6件,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件,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4件。制发再审检察建议2件,法院全部采纳并启动再审;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11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3件。帮助工伤职工依法获得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共计31万余元。

今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检察院组织行政检察人员开展常态化学习。

今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就一起社保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开展审查工作。

以“精品意识”做实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是行政检察的传统业务,对于监督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检察机关在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座谈磋商等方式,促进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难题,成功化解了行政争议,并推动行政机关堵塞漏洞、完善治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认真落实,牢牢把握内设机构改革后行政检察新的发展机遇,以理念变革为引领,坚持把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作为行政诉讼监督的重中之重,努力实现监督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2019年以来,共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532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00件。2023年通过扎实开展“行政检察打造精品统一行动”,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80件,比2019年增长14.21%。

固本培元提升监督质效。应勇检察长强调,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作为“民告官”案件的重要救济途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高质效办案尤为重要。自治区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精准监督理念,加强精细化审查,坚持“走出去”调查核实与书面审查协同推进,注重就专业性问题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严把事实证据关。充分发挥院级检察官联席会和检委会的审核把关作用,严把案件出口关。组织开展行政检察业务竞赛、案件专项评查和优秀法律文书评选,严把办案能力关。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努力凝聚法检共识、统一司法标准尺度,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2023年12月,本人列席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委会会议,就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李某乙、薛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发表意见,该案最终获法院再审改判。5年来,各项行政检察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明显向好,2023年行政生效裁判案件监督意见采纳率100%。

深耕细作培育典型案例。“有高原无高峰”的问题如何破解?这是自治区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经过深入思考,我们认为典型案例培育是很好的切入点。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不能满足于就案办案,而要多办一些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自治区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加强对典型案例的长线培育,注重发现具有培育价值和典型意义的好案件,从案件办理的前端就组织精兵强将精研细办,做到重点案件全程跟踪督办。自治区检察院从各盟(市)优选业务骨干成立典型案例工作专班,集中力量做好线索发掘、梳理研究、编发上报等工作。完善典型案件报备和指导工作机制,要求盟(市)检察院定期报备所办理的疑难案件。2019年以来,1件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件案例入选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2件案例入选最高检“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9件案例被最高检评为优秀案例。

用心用情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案件“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的问题让群众失望。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应当以案结事了政和为目标,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始终。自治区检察机关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深化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公开听证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作用,积极推行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加强司法救助,突出救急、救难、救长,切实用好司法救助金。健全一体化办案机制,坚持上下联动,凝聚行政争议化解合力。例如在前不久办理的一起林地征收补偿检察监督案中,自治区检察院运用调查核实权,深挖矛盾根源,核实确定被征占林地面积、补偿标准等问题,通过公开听证、一体化联动办案等机制,从“最优解”的角度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成当事人和解,成功化解一起长达5年的行政争议。5年来,在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349件,其中运用公开听证方式化解67件,运用司法救助方式化解31件。

(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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