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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起施行!浙江出台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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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浙江发布

日前,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印发《浙江省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养殖用海管理,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实施方案》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实施方案》提出,2025年底前实现养殖用海不动产权证书和养殖证应发尽发;创新养殖用海发展模式,推动海水养殖高质量发展;切实减轻渔民负担,维护养殖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养殖用海监督检查,全面遏制非法养殖用海。

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布局、规范管理新增养殖用海……《实施方案》提出这些主要举措↓

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布局

科学确定用海规模

沿海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增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稳定海水健康养殖面积。

适度控制重要海湾和河口、滨海城市近岸海域的养殖用海规模。

合理布局养殖空间

各地在划定增养殖区时应避让已明确划定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港口、航道、锚地、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占用的海域,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和海洋牧场用海,优化养殖空间布局。

为保障传统渔民利益,各地应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

规范管理新增养殖用海

核发养殖用海“两证”

新增养殖用海必须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养殖证。

各级自然资源、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养殖活动的海域使用确权和养殖生产许可,可同步申请办理“两证”,确定长期稳定的使用期限,“两证”载明的期限、主体、范围保持基本一致。

加强养殖用海审查审核

新增经营性养殖用海应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新增围海养殖用海应严格控制用海规模,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在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时,要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落实生态用海要求。

新增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不得建设在低潮时水深6米以内的近岸海域,牡蛎礁和人工藻(草)礁除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审批新增养殖。

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

稳妥有序开展清退工作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文件管控政策的养殖用海,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合法合规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养殖证等且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规划及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养殖用海,应逐步有序退出,已投放人工鱼礁的海洋牧场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养殖规模前提下开展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活动。

清退工作不得采取“运动式”“一刀切”措施,因清退给合法合规养殖生产者带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其生产生活。

依法依规补办养殖手续

对未纳入清退范围的现有养殖用海,可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依法核发养殖证,其中位于渔民传统养殖海域范围内的,可优先由当地渔业生产者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补办手续时,应科学合理界定用海方式和面积,高潮时围堰能露出水面的养殖用海原则上不应界定为开放式养殖。

创新养殖用海发展模式

鼓励开展立体分层设权

新增养殖用海和补办现有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原则上按照立体分层设权相关规定开展宗海界定,如底播养殖用海的立体空间层为海床,人工鱼礁用海的立体空间层为海床,围海养殖用海的立体空间层为水体。

鼓励养殖用海“三权分置”

探索养殖用海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海域所有权国有、海域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拍挂形式出让、海域养殖经营权流转的三权并行格局。

积极引导生态健康养殖

鼓励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养殖设施升级改造,积极推进生态环保网箱、浮球应用替代,减少海洋塑料垃圾污染。

支持在红树林保护修复和互花米草防治区域,因地制宜开展红树林营造、互花米草防治等与生态养殖兼容的用海模式。

维护养殖主体合法权益

允许建设养殖必要设施

围海养殖用海区内允许建设养殖生产必需的渔具存放场所及看护设施、渔获采收及暂存平台、污水处理设施、宽度6米以下的生产便道、简易养殖大棚、池塘护坡及海堤加固工程等配套设施;除此之外,不得新增其他配套设施,不得进行养殖池塘填埋、硬化。

实行养殖用海整体论证

对集中连片或相邻的养殖用海,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定论证单元,组织开展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时,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简化用海程序,减轻渔民负担。

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教学、科研等非经营性的养殖用海,可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可与海域使用申请同步提出。

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加强养殖用海监管

加强养殖用海监督检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养殖用海活动的监督检查,在养殖用海批复或签订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用海信息录入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

已批养殖用海要定期开展现场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移交不符合批复要求的超范围生产、改变用海方式、未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违法违规用海行为。

加大违法养殖用海执法力度

各级海洋渔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会商、案件协同、监管联动的海洋执法协作机制,及时公布执法典型案例,持续加大违法养殖用海查处力度。

擅自开展海水养殖活动且未取得“两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规范养殖用海行为。

《实施方案》还明确,自然资源、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做好衔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优化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养殖用海确权比例,保障养殖用海者合法权益;各级海洋渔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养殖生产者主动申请登记发证,加强养殖活动执法检查,规范养殖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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