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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解“疙瘩” 靶向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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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河北法制报

河北法治报讯 (白鑫)近日,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方某某故意伤害相对不起诉案,该案系“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辖区内首例涉企轻微刑事相对不起诉案件。

庄某某和方某某同为蠡县某镇物流企业经营者,二人有生意上的竞争关系。因方某某定价低于庄某某,庄某某多次向方某某表达不满,二人之间产生矛盾。3月1日16时左右,庄某某和方某某在蠡县某路段处发生冲突,庄某某故意开车撞向方某某驾驶的汽车,导致方某某驾驶的汽车损坏,后庄某某与方某某下车打架,庄某某与方某某均受伤。经鉴定,庄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方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经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方某某的汽车损失为10120元。

4月1日,公安机关以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蠡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审查证据,经过细致全面的审查,检察官再一次提审了庄某某,对其进行证据阐释、释法说理,最终庄某某认罪认罚,并且与方某某达成了和解,蠡县检察院对二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受理审查起诉后,检察官考虑到该案涉及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二嫌疑人之间深层次的矛盾也产生于企业竞争,为实现案结事了,促进深层次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检察官对相关企业、单位开展走访调查。通过调查,检察官了解到,庄某某所经营的企业营业较早、规模较大、人工成本较高,而方某某则近年刚开始经营,规模小、成本低,二企业客户来源均较为单一,服务对象十分有限,所以因定价问题产生了矛盾。于是,检察官向二物流企业介绍规模性物流公司运营发展模式,帮助二企业拓宽服务渠道、发展服务对象、完善定价机制,以促进建立良性竞争关系,化解深层次的矛盾纠纷,促进案结事了,助力企业生产经营。

如何能够更快、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该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二嫌疑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已经得到实质性化解,且涉及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二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可能会影响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蠡县检察院遂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承办人、相关当事人等对本案是否相对不起诉发表意见、开展监督。听证会上,参加人均表示同意检察院对二人拟相对不起诉的意见。5月31日,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庄某某、方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办结后,检察官带着“检察护企”政策包再次走进两家物流企业,通过回访发现两家民营物流企业的经营运转状况均有所提升,从前矛盾颇深的两位民企负责人也已经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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