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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女户”只能一女分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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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法院网

村规民约规定,一个家庭有两个女儿且已成家,户口包括其子女户口都在该村民组的,只能任选一个女儿及其子女享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近日,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宣判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判决被告村民组给付原告张某和任某应当享有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9000元。

原告张某与任某系母女关系,均为繁昌县(后撤县设区)某村民组村民,且自出生以来均居住在该村民组。2013年3月,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当地政府征用了该村民组的部分土地,其中部分土地为村民集体所有。《征地协议》约定土地征收补偿款为53.9万余元。原告要求村民组给付二人应享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村民组以不符合村规民约为由拒绝支付。二人将村民组诉至繁昌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土地征用补偿款1.1万余元。

村民组辩称,从2015年开始,村规民约就规定,外嫁女不享受该村民组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张某的父亲签字确认同意该规定。2021年3月,村民组部分集体所有土地被政府征用,在村里制定的拆迁款分配方案中,明确“双女户”只能是任一女儿及其子女享受该次分配,村里90%的村民均在此方案上签字确认。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土地被征用所取得的征地补偿款属于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征地补偿款使用、分配方案可由本集体成员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内容如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张某、任某是村民组成员,依法享有与该村民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有权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款。村民组2021年3月分配方案是每名村民分得征地补偿款4500元,原告有权获得此款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

 ■法官提醒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村规民约,但不得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不得人为造成集体成员之间权益的不平等。否则,即使经过民主程序议定、以村民会议等形式制定的村规民约,亦会因违反基本国策和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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