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破立观

媒体滚动

关注

转自:中国经济时报

核心观点:

立是破非、破旧立新,构成了改革的基本逻辑、基本动力和发展路径。准确把握立与破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和运动规律,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掌握的方法论。

吕洪业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破立观。破与立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重要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是新旧事物中各种因素相互较量、此消彼长的矛盾运动过程,旧事物的破和新事物的立是事物发展的最终结果。立是破非、破旧立新,构成了改革的基本逻辑、基本动力和发展路径。准确把握立与破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和运动规律,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掌握的方法论。

破立并举、先立后破是我国改革的宝贵经验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破立并举、先立后破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略,也是多年来我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这“两个奇迹”的成功经验。改革开放初期,在原有体制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我们没有选择大开大合、以破为主、先破后立的改革路径,而是尊重基层首创,倡导先行先试、改革试验,待新事物慢慢发展起来、新机制逐渐有效运转后,再顺势而为破除旧的体制机制障碍。改革由下到上、由点到面、由浅到深、由局部到全面逐步深入,有效降低了改革成本、化解了经济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凝聚了共识、积聚了力量,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平稳快速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分析、碳达峰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等多个方面,明确强调要先立后破,把其作为深化各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方法论。在治国理政实践中,立新发展理念,破“唯GDP论”;立清风正气,破“四风”积弊和腐败顽疾;立明规矩,破潜规则;立公平正义,破特权思想;立批评和自我批评精神,破“好人主义”;立新型政商关系,破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等。这些改革举措都鲜明地体现了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科学导向。

正是秉持了正确的破立观,我们的改革事业稳步前进,并在方法论的运用上积累形成了几个方面的经验。一是立字当头,以增量改革为主,切蛋糕之前先努力做大蛋糕。二是边立边破,以立促破、以破促立,同步推动新因素的增加和旧因素的消亡,让改革始终处于“立—破—立”的辩证运动过程中。三是立破相承,从实际出发,注重破与立之间的传承和递进关系,有序进退、加减并用,不追求标新立异、另起炉灶。四是蹄疾步稳,渐进式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不急于求成,推动新事物由小到大、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的不断增长与扩展。五是不盲目破、有目的立,强调调查研究、科学谋划、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把握好改革的时度效,不打无准备之仗。这些方面的经验对于我们深化改革都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原则

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这决定了我们在改革中更要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原则,并一以贯之地贯彻到各领域各方面改革实践中。

一是改革的复杂性更强。改革的实质是利益的重配、利益格局的重构,最小程度降低改革成本是我们顺利推进改革的必要条件。中国改革开放经过40多年,已进入深水区,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经过经济社会较长时间的运转和沉淀,这些难啃的“硬骨头”所涉及的,不仅是更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更加固化的利益格局、扎根更深的利益藩篱,还包括了人数众多的利益相关方,他们不是改革的主要对象,却与改革有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我们推进改革,不仅要考虑如何破除原有的利益藩篱,更要慎重、全面考虑人数众多的利益相关方,引导他们有合理预期地、有序地退出原有的、需要被改革的利益结构,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改革成本。否则,改革在解决老问题的同时会制造出新困难,次要矛盾也可能转化为主要矛盾,让改革处于自顾不暇、徘徊不前的境地。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会传导、叠加、演变、升级,形成连锁反应、蝴蝶效应,使小矛盾发展成大风险、局部矛盾发展成系统矛盾、单个领域矛盾转化为系统性矛盾风险,迟滞甚至中断改革进程。

二是改革的系统性更强。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是划时代的,实现改革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转变,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新局面。”注重系统集成,这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特点。这一方面要求不同改革措施之间要做到相互配套、有效衔接、同向发力,防止出现各行其是、相互掣肘、合成谬误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求改革要着眼于制度建设,形成制度合力,不能出现制度盲区和漏洞,发生制度分割和冲撞。因此,任何一项改革举措在破除原有体制机制障碍之前,必须加强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对改革可能导致的新问题、新情况提前打好补丁、补上短板,否则会对其他领域、其他方面改革形成掣肘,影响改革的整体效能。

三是改革的法治性更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是新时代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集中体现。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有利于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让参与改革的各类主体行为有度、稳定预期,有利于缓解矛盾、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运行,也有利于减少权力对改革和市场经济运行的不当干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备,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每一项改革举措都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联。改革中如果破字当头、先破后立、破而不立,必然会导致相关领域出现制度真空、预期不稳、秩序混乱、规范失序的问题,改革难以避免“翻烧饼”和回潮,严重时甚至会偏离正确方向。因此,在改革内容与既有法律规则相冲突时,要先立后破,或制定和修改法律、赋权改革,或暂停法律的部分规定适用。做不到这一点,就会与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的要求背道而驰。

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需要纠正实践中存在的错误破立观

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原则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首先要防止和破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错误的破立观。

一是大破大立。一些地方不顾及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惯性,在改革发展上搞大破大立、大是大非,造成“盲目破”“冲动立”等问题。比如,有的干部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新到一地新任一职,总想着标新立异、破旧立新,出现“一届班子一张蓝图”“一任领导一个产业”等盲目折腾现象。有的干部一心只想快出成绩,不顾财力、不按规律、无视风险、盲目举债,大干快上新项目,最后留下一堆“烂摊子”。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财政出现困难,与政府之前的错误决策、投资失败紧密相关。破立之道是考验干部的“试金石”,大破大立反映了少数干部在改革中存在短期行为和投机主义,“做对了升官进步,做错了拍马走人”的心态导致他们的政绩观出现偏差,不利于改革发展。

二是一破了之。有的地方在改革中不顾及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考虑自身条件、不搞调查研究慎重谋划政策举措,一味地机械执行上级政策指示,不管不问、一破了之。比如这些年出现的“拉闸限电”“一刀切”地去煤减碳等问题,都是机械理解政策、执行政策导致的问题。再比如,有些地方清退近海养殖,费了很大功夫,可清理过后没多长时间,渔民为了生计又开始在近海养殖。如此反反复复,政策执行成了“躲猫猫”,政府公信力下降。而有的地方探索多层养殖模式,让水产养殖“上楼”,既保护了生态,又守住了群众的“钱袋”,真正破除了海水养殖污染的弊端。在改革中,如果新的不立起来,即使旧的一时破了,过不了多久难免死灰复燃。一破了之的做法反映出少数干部还做不到创造性开展工作,在理解政策目的、厘清政策目标与手段的关系、结合实际主动作为等方面还存在能力跟不上的问题。

三是破立割裂。有的地方在改革实践中割裂地对待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关系,片面地、静态地、简单地推动改革,导致新旧事物、新旧产业之间没有形成相互推动、有序进退的良性发展关系。比如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提升阶段,有的地方拔苗助长,不是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上做加法,而是猝然放弃传统产业、旧动能,盲目招商引资,大干快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导致了原有产业链断裂、新的产业链建不起来、经济发展动能出现空档等问题,经济断崖式下滑。割裂破与立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反映了少数干部的浮躁心理和急躁心态。产业的绿色转型、结构升级、动能转换、方式转变,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无法一蹴而就、立竿见影,要更好地平衡短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立足当前、立足自身,把握好节奏与力度,才能更好推动改革行稳致远。

四是上下破立不统一。制度是成体系的,上下左右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我们推进改革,不仅要注重处理好单项改革所涉及的破立关系,也要关注上下之间改革的破立统一,防止制度上下脱节,实现制度的有效衔接和相互匹配。比如一些地方反映,在推进改革中,有时存在下破上不立、下立上不破的问题,基层很多好的改革举措都受到了上级政策的掣肘,难以落实。实践中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打折扣执行、讨价还价、推诿扯皮以及先斩后奏、“冷处理”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改革中出现的上下破立不协同、政策不衔接、制度不匹配等问题相关。当前改革的系统性更强,要求上下级之间统筹兼顾、同向发力,这样才能给社会稳定的预期,用改革的确定性对冲内外部的不确定性,增强全社会的改革信心、发展信心。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治理教研部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