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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开会时骂同事 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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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异 谢家文

案情回顾

王某入职一家公司后,多次怀疑遭到了同事的故意针对。在一次例会上,公司通报了王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但他认为这是同事在故意找茬儿使绊子,便在开会时辱骂同事,会后仍追至对方办公室继续。之后,公司出具了《处罚决定书》,载明王某未按上级交办工作标准及要求完成工作,上班睡觉,违反《员工手册》及《奖惩管理制度》,且会议中对同事进行言语辱骂,属于重特大过错行为。基于此,公司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认为,这是公司迫使其离职的手段,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赔偿,于是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员工手册》中明确载明,辱骂攻击同事属于重特大过错行为,公司有权追究经济责任、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已就《员工手册》内容通过多种方式明确告知员工,王某认可《员工手册》并签字,且证据显示王某确有辱骂同事的行为,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法律”,对员工的行为具有约束、指导作用。如果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的禁止性行为,且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公告的,员工已明确知晓此类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的基本原则,员工理应遵章守则,规范自己的言行。同时,辱骂他人有违社会主义善良风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纵使规章制度中未对恶意辱骂他人进行规定,尊重他人也属于劳动者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在此情形下,公司有权解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承担补偿或赔偿义务。

《员工手册》不仅用于约束员工的行为,也用于维护员工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并应当善用,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意气用事,造成严重后果。本案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员工手册》中明确载明,当员工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综合管理部门检举投诉,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总经理进行申诉,但经询问,劳动者并未通过上述途径捍卫自身权益。

此外,《员工手册》也规定,在上述方式无法有效维权时,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通过用人单位的工会或者当地的工会组织请求帮助。因此,法官提示广大劳动者,发生纠纷时要冷静处理,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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